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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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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71225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幸福街1888号)或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莲花山度假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莲花山度假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定位与规划范围】 莲花山度假区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冰雪、温泉、休闲、度假、农业观光等为特色的生态旅游度假区。

莲花山度假区规划范围:北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新区、九台区界,南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阳区界,西起洋浦大街,东至石头口门水库、饮马河,规划面积四百一十七平方公里。

第四条【原则理念与发展目标】  莲花山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注重特色、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托“长吉图”和“长吉一体化”发展战略,建设东北亚区域性国际旅游度假目的地。

第五条【管理机构】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莲花山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莲花山度假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

第六条【管理职权】 莲花山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莲花山度假区的各项实施办法;

(二)编制莲花山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编制莲花山度假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莲花山度假区内生态资源的保护、开发与管理;

(五)依照权限审批、管理进入莲花山度假区的各类投资项目;

(六)依法实施莲花山度假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设施征收等工作,行使一级土地整理开发和土地收储职能;

(七)负责莲花山度假区财政管理,行使一级财政管理权和独立国库管理权;

(八)负责莲花山度假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莲花山度假区内农业、林业、水利以及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经济社会管理工作;

(十)协调管理莲花山度假区内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内设机构】  莲花山管委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度莲花山度假区的管理事务。

第八条【派驻机构】  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警)、消防、税务、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在莲花山度假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在其上级机关和莲花山管委会双重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能。

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可以在莲花山度假区设立业务窗口或者分支机构。

第九条【规划管理】  莲花山度假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相互衔接。

第十条【项目环评】 莲花山度假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防止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建设执法】  在莲花山度假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建设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征收征用】 莲花山度假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莲花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拟征地公告或者征收、征用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征用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改变土地、房屋及其它附属物现状、权属和用途;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温室、大棚。

(三)栽种各种植物;

(四)变更征收、征用范围内人员户籍状况;

(五)其它可能增加征收、征用补偿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开工建设】 在莲花山度假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期限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或者未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鼓励投资项目】  鼓励在莲花山度假区投资建设下列项目:

(一)生态、冰雪、温泉、民俗、民宿等旅游资源开发项目;

(二)度假村、游乐园、宾馆、餐饮、医疗、购物等旅游度假配套项目;

(三)康体健身、体育运动、养生养老等康养服务项目及配套产品项目;

(四)影视、动漫、教育、艺术、创意、设计等文化产业项目;

(五)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项目;

(六)金融、保险、商贸、物流、会展、商务办公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七)生态农业、园艺花卉、乡村旅游、特色农产品等现代农业项目;

(八)公共基础设施、旧镇(村)改造、特色小镇等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

(九)其他符合莲花山度假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和配套项目。

第十五条【旅游产品研发】 鼓励旅游业经营者根据莲花度假区旅游资源和市场需求,研发具有莲花山度假区特色的旅游产品,并在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制、市场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投资和人才】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资金、实物、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在莲花山度假区投资兴业。

鼓励莲花山度假区内的单位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鼓励高层次专业人才到莲花山度假区投资创业。

第十七条【优惠政策】 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进驻莲花山度假区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给予开发区企业的优惠政策。

莲花山管委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莲花山度假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和优惠办法。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 莲花山管委会应当对在莲花山度假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赛事管理】 在莲花山度假区内举办大型赛事或者游乐等活动的单位和组织,应当事先向莲花山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野营、露营等其他野外休闲娱乐活动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条【禁止建设项目】  禁止在莲花山度假区内建设下列项目:

(一)采石场、采砂场;

(二)砖瓦厂、混凝土搅拌(预制)厂;

(三)垃圾处理场、废品加工提炼厂;

(四)畜牧业养殖场、木材加工厂;

(五)火葬场、经营性墓地;

(六)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工业项目和其他污染项目。

已经建设的上述项目,由莲花山管委会依法实施关闭或迁出。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莲花山度假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石、挖沙(采砂)、开山、开矿、埋坟葬墓,以及擅自打井、钻探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盗砍滥伐、损毁林木、开垦、烧荒、采挖苗木(药材)等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

(三)在林区吸烟、祭祀烧纸、野炊、建筑围墙(栏)、围圈铁丝网等危害森林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向河道、水库、沟渠内倾倒排泄垃圾、废物、污水、动物尸体等污染水体和环境的行为;

(五)擅自开挖河道、沟渠、塘坝,或在河道、沟渠内修筑水坝、挖建鱼池(塘)等破坏或占用河道水系的行为。

(六)非法买卖、运输、加工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携带、运输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植物,擅自放生动物或引进(种植)未经检疫合格的植物(含植物种子),或在生态保护区内狩猎、捕捞、放牧等危害生态安全的行为;

(七)损毁古迹、文物、历史建筑、旅游设施、花草、绿地等破坏人文和自然景观、景物的行为;

(八)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废弃物等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九)在垃圾场(站)以外区域或非指定区域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处置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十一)擅自开挖公路、在公路两侧开设道口、机动车超载超限运输等破坏公路和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二)其他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资源、景观、安全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水源地保护】  莲花山管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莲花山度假区内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防止水源污染,保护饮用水安全。

保护区内依法应当迁出的单位和居民点,由莲花山管委会制定移民搬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规划控制区】  莲花山度假区边界外延六百米区域为规划控制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规划衔接与规划控制工作。

规划控制区内建(构)筑物的造型、风格、体量等应当与莲花山度假区自然景观和环境特色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开矿、采砂等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治理】  莲花山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实施退耕还林、还湿地和矿山(坑)复绿、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措施,提高森林、绿地、湿地覆盖率,优化和改善莲花山度假区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生态安全】 莲花山管委会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恢复与保持莲花山度假区的生态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

莲花山管委会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莲花山度假区内设置封闭管理区域。

第二十六条【生态补偿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莲花山度假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支持和保障莲花山度假区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绩效考核】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莲花山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目标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政策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和支持莲花山度假区发展建设,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及节能环保、生态保护与修复、退耕还林还湿地、矿山(坑)复绿、小流域治理、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专项投资和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对莲花山度假区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障。

第二十九条【财税政策】 莲花山度假区财政收入的市级留用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返还,用于莲花山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十条【用地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莲花山度假区建设与发展用地。

莲花山度假区土地出让收益除按照规定上缴的部分外,其余予以返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莲花山度假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综合执法】 莲花山管委会可以在莲花山度假区范围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莲花山管委会所辖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莲花山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例有关规定的,由莲花山管委会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 莲花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参照执行】 莲花山度假区规划范围内由二道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英俊镇及泉眼镇胡家村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条例细则】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时间:2017-11-23 13: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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