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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时间:2015-09-16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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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5930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幸福街1888号)或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政府权限内的下列事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二)全面深化改革方面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三)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五)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六)财政年度预算方案的编制、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城区改造方面重大民生项目的确定;

(八)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重大政策和事项的确定;

(九)社会治安、社会稳定方面重大事项的处置;

(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调整; 

(十一)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的确定;

(十二)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和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六条 【部门职责】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行政监察。

第七条 【决策建议提出】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领导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政府办公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下级政府可以向上级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政府或者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第八条 【决策建议要求】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决策建议书。提出的决策建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决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全局性的推动、指导作用;

(三)经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有充分的依据;

(四)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决策建议书应当包括决策的内容、依据、可行性报告等。

第九条 【决策建议确定】决策建议是否列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由政府行政首长、行政首长委托的分管领导或者政府行政领导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条 【决策起草】决策承办部门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决策草案应当附有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草案,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论证】决策草案完成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草案涉及的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

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意见、专家书面意见或者专业研究机构的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承办部门不得选择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专家、专业研究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咨询论证系统】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

 

第十三条 【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书面征求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决策承办部门提请分管领导进行协调。

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决策事项,原则上不进入后续程序。

第十四条 【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部门政务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意见。

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各方面意见进行合理采纳,并将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听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重大分歧,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四)政府决定召开听证会的。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六条 【听证会具体要求】举办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听证会由决策承办部门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组成;

(三)听证会举行30日前,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部门政务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的名额、报名条件以及具体报名办法并接受报名。听证会举行15日前,应当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名单;

(四)听证代表由决策承办部门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不同利益群体合理确定;

(五)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代表;

(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在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制作听证报告。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与听证代表及时沟通,并在听证报告中说明理由;

(七)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事项的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听证会程序】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会程序;

(三)决策事项承办人员陈述;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风险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程序】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处置预案。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决策草案报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由决策承办部门送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报请政府讨论。

第二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政府法制机构主要在下列方面对决策草案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对决策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二条 【补充材料】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部门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补充征求意见、补充邀请相关专家论证,也可以自行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草案报送及审查】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及下列材料报送政府办公部门:

(一)起草说明;

(二)法律依据;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

(五)部门协调情况;

(六)听证报告;

(七)风险评估报告;

(八)合法性审查意见;

(九)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决策草案审查】 政府办公部门对决策承办部门报送的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照程序列入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议题;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决策承办部门补正或者退回。

第二十五条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草案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后,由政府行政首长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

决策草案搁置期间,决策承办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报请政府再次讨论,是否再次讨论由政府行政首长决定。被搁置超过1年的决策草案,不再讨论。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政府讨论通过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政府讨论通过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后,应当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向社会公布】除依法需要保密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部门政务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七条 【决策部署】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后,政府办公部门应当会同决策承办部门及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决策执行部门和工作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执行】决策执行部门应当根据任务、责任的要求,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情况汇报】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定期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十条 【变更报告建议】决策执行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决策不适当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决策变更】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三十二条 【决策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决策执行部门进行决策后评估。

决策执行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等方式适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执行情况的考核】政府办公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资料保存】政府办公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文件及资料统一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一】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二】决策承办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责任追究三】决策执行部门在执行决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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