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4年10月20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幸福街1888号)或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资金。
配套费主要用于供水、排水、环卫、公交、消防和其他市政公用等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双阳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建设主管部门是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开发区自行征收配套费】 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按照规定自行征收本辖区内的配套费,将征收配套费的有关资料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六条【限定条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配套费。
第七条【缴纳范围】 新建建设项目,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新增面积部分以及原减征、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征收部门)缴纳配套费。
配套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省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改变用途的补缴配套费】 改变建(构)筑物原使用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配套费征收差额。
第九条【配套费列入成本】 配套费应当列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十条【征收时限】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征收部门缴纳配套费。
第十一条【缴纳规定】 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配套费;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以上,且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征收部门核准的报建面积,分次缴纳配套费。但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配套费。
第十二条【征收核定】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前确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第十三条【减免缓征配套费需要办理手续】 按照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照规定办理减征、免征、缓征配套费手续擅自施工的,按照未缴纳配套费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欠缴处理】 欠缴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更名、分立、合并或者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其欠缴的配套费应当由依法承接债权债务的单位缴清。欠缴配套费的建设单位被撤销的,欠缴的配套费由其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配套费管理】 配套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配套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票据管理】 征收部门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财政票据。
未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 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配套费征收管理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简化程序】 征收部门应当简化配套费征收程序,制定工作流程,并在缴费窗口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罚则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缴纳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罚则二】 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