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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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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草案)》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1年4月20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安达街199号百聚商务广场5楼507)或传送至邮箱qkf88509020@sina.com

《长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线路管道、拆除建(构)筑物、园林绿化、亮化美化、设备安装及装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质量和保护施工人员健康,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国土、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房地、水利、交通、环保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技术标准;
(二)组织协调国土、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房地、水利、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评比。
第六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采用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建设工程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
第 二 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文明施工的标准、规范,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文明施工的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单独列支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一次性存入规定的银行账户,专款专用,其使用和划拨应当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款有效凭证、支付计划和文明施工措施资料。未提交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或者项目批准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或者合同约定,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操作规程,合理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文明施工。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直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 三 章  现 场 管 理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禁止混放或者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
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围档底座高度应当为0.5米实体砌筑,并进行抹面和涂涮白色涂料,围档型材应当采用彩色(三片蓝色与一片白色相间)定型钢板,四环路以内建筑工程的围档总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四环路以外建筑工程的围档总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线路管道、园林绿化、亮化美化工程以及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围档材质应当采用彩色定型钢板,并做制式可移动处理,总高度不得低于2米,自底座(部)向上0.3米做红白相间呈斜式45°角喷涂处理;
(三)轨道工程施工现场围档应当采用实体砌筑或者彩色定型钢板,总高度2.5米,下设0.5米底座,标志、颜色、字体要求统一;
(四)拆除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围档应当采用彩色定型钢板、做制式可移动围档,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五)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档应当采用彩色定型板材或者砌体,应当有基础、立柱和上沿、并作亮化处理。围档主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要一致,围档外侧与道路间隔带应当绿化。
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第十八条 利用围档做商业广告,应当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不得因广告策划、制作过程等原因影响工地封闭管理,出现施工现场围档空置情况。
第十九条  土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当设置具有企业标志的开启式大门,并做到美观、牢固、整洁。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要求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并保持安全网的清洁、整齐。对污染严重或者发生破损的安全网要及时清洗、更换。
脚手架立杆、大小横杆涂涮橘黄色油漆,剪刀撑涂刷红白相间油漆,红白相间距离0.5米。
建筑工程主体密目式安全网外侧应当设立醒目的楼层标志,每两层设一道黄绿相间或者黄黑相间警示带。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路面应当采用混凝土或者沥清进行硬化。硬化路面长度以马路边石为界,向内延伸长度不得少于50米,如因现场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长度,以进出口路面全部硬化为准。
进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车设施、清水贮池、污水回收沉淀池,并满足进出车辆可冲洗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拆除建(构)筑物时,应当对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湿化处理。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拆除建(构)筑物作业。
拆除建(构)筑物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土地收储机构应当实施简易绿化并按标准实行封闭围档。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道路需要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泥土和树枝、树叶等垃圾应当按规定堆放,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清理。
第二十五条  亮化美化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堆放整齐,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理,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因突发事件需要抢险抢修的,其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简易围档、明显标志等防护设施。抢险抢修作业完成后,应当清理平整场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四)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五)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应当增设项目的彩色渲染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排放,禁止将未经沉淀的泥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三十条  在市区范围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昼夜连续作业的,应当向市环保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环保部门应当另行规定禁止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影响车辆、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搭建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并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
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档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在施工现场设置宿舍的,必须设置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1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2平方米。禁止使用通铺。
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采用商品混凝土,使用清洁能源。
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灰土、露天堆放水泥、石灰和回填用渣土,焚烧垃圾、有毒、有害和有刺激性气味的物质。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档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场地,清除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予受理并予以查处。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时间:2013-09-23 17: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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