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安源代表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适当降低工业用地绿化率标准的建议》,经相关部门研究办理,答复如下:
2024年1月,我市印发《关于执行国家工业用地绿地相关规定的通知》,将我市工业绿地率要求进行了调整。在规划编制和审批中,对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其绿地率按照《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条款执行;其它新建工业项目,执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除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外,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安排绿地,绿地率按照小于20%控制。对比我市原“小于20%,大于19%”的要求,工业绿地率要求有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