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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财政局
关于2018年长春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城乡联规〔2018〕4号

时间:2019-03-04 15: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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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
  工程竣工结算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依据《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进行调整。
  二、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6)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17〕14号)相关规定,计价定额的检验试验费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的费用。工程质量验收所发生的检测费用不包含在计价定额的检验试验费中,发生的检测费由建设单位支付。但检测不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合同已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
  三、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公布
  (一)依据法律法规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根据国家、省、市计价规定、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文件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二)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且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三)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必须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对应的费用保持一致,其它各项费用自主报价。
  四、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
  各行政区域内使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依据合同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竣工结算时限。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按合同条款约定在规定时限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三)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其他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结算文件经发承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发包方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延期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中已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
  (四)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有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发包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六、材料价格
  (一)材料综合价格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维修养护工程,为编制招标控制价等计价行为提供价格参考。
  (二)综合价格是指材料从其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后出库的综合平均价格,由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税金、材料运杂费、材料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三)竣工结算材料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超出风险范围的,可参照本通知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执行(详见附表1)。企业投标报价应予考虑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
  (四)未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或与发承包双方采购价格有差异的材料,可按照材料实际采购价格或通过多渠道市场询价、公开招标、专家论证等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材料价格。
  (五)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材料价格可参照长春市市区材料价格信息。
  七、机械租赁价格
  机械租赁价格可参照本通知发布的机械租赁价格执行(详见附表2)。
  本通知适用于2018年完成的工程结算,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附表:1.2018年长春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表
     2.2018年长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价格表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2018年11月26日

2018年长春市主要材料综合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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