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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79号

时间:2019-02-18 14: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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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县(市)区政府部门(含国家级开发区和莲花山旅游度假区,下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事项的申报、审核、公布等动态调整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严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实行市权责清单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和复核,县(市)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协调审核,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实施部门(以下未注明市级的均指县〔市〕区政府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实施部门承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主体责任,应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指定专门处室专人负责。

  第六条 法定依据、部门职责、权责事项和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实施部门应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具体信息。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权责清单调整:

  (一)实施部门主动要求以取消、转变管理方式等形式改变行政权力需调整权责清单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变化需调整权责清单的;

  (三)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相关文件需调整权责清单的;

  (四)权责清单的承办机构、承办责任人、投诉电话、咨询电话、监管制度、服务事项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调整权责清单的。

  第八条 权责清单需进行调整时,实施部门应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辖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县(市)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应在收到调整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送工作。

  第九条 实施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权责清单调整申请表;

  (二)调整依据原件(或复印件),包括调整前后的法定依据、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其他职能调整相关文件和国家、省、市取消下放调整文件等材料;

  (三)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责任清单的部门职责、职责边界、监管制度、服务事项发生变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市)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收到实施部门的申请材料后,需进行联合审核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形成联合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县(市)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收到权责清单调整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的,经县(市)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审核(附审核意见)后报市权责清单管理机构,由市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复核或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复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

  (二)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经县(市)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审核(附审核意见)后报市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市权责清单管理机构组织市级相关部门明确管理层级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的,由县(市)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报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准,报市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备案;

  (四)符合第七条第(四)项的,由县(市)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由县(市)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部门修改后,在本级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实施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建立的其他清单,应同步调整。

  第十四条 权责清单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调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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