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一网搜 登录| 注册
政务服务 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网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Русский 站群导航
关闭

行政区划

开发区

部门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省政府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8〕26号

时间:2018-12-29 13:33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发展、改革、稳定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切实解决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强监管、补短板、堵漏洞、防风险,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深入推进依法治理、专项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基础治理“五大治理”,努力构建安全生产治理新格局,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五大转变”,即: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转变,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从行政手段为主向依法治理转变,从单一安全监管向综合治理转变,从运动式监管向机制化监管转变,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推动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按照《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吉厅字〔2018〕37号)要求,逐条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省、市、县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编制责任清单、工作内容及年度计划。结合机构改革,按照依法行政、分级负责、简政放权、权责一致的原则,厘清省、市、县三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科学划分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等事权,形成协调有序、分工有别、衔接有效、监管贯通、共同发力的工作体制。建立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对各地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四)推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分管谁担责”的原则,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相关文件中,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进监管职责法定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安监总政法〔2016〕113号)、《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吉安监管法规〔2017〕344号)和《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吉安监管法规〔2017〕251号),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执法主体、内容、范围、措施、依据和程序,规范监管行为。

  (五)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五个一”工程建设活动的意见》(吉安委﹝2017﹞3号),全面开展“一业一规、一企一标、一岗一责、一人一卡、一日一醒”建设活动。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活动,强化全员、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做到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六)推动落实社会监督责任。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等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稳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要求,加快落实工伤预防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各项措施。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七)健全源头管控机制。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防灾减灾规划、区域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的空间布局以安全为前提,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地方标准。开展安全风险普查、辨识、评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空间分布图,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

  (八)健全安全准入退出机制。落实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严格高危项目选址、立项、规划等环节审批。制定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禁限控”目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关闭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化工和小钢铁等落后产能。完善高危行业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和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制定工作方案,有序实施。

  (九)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对守信行为进行联合激励,定期公告不良记录“黑名单”和诚实守信“红名单”企业。对“黑名单”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选表彰、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红名单”企业,落实优先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等激励措施。

  (十)健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季节性、周期性、关联性等规律特点,突出重要节日和重点时段,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每年至少联合执法检查2次;建立重点行业和领域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

  (十一)健全安全生产与司法衔接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和以罚代刑等行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十二)健全事故提级调查和问题整改督办机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事故,由上级政府提级调查。严格规范事故调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及时公开调查报告。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三)健全安全生产约谈机制。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吉安委〔2018〕12号),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约谈后仍连续发生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四)健全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机制。严格执行《吉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吉安委〔2016〕10号),每年对问题较多的行业和地区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促问题解决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事故防范到位,巡查结果报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

  (十五)健全安全生产全程追溯机制。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全面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和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等设备,实现全过程留痕。对企业监管、隐患排查、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中介机构监管及行政执法等工作进行网上全流程有效管理,实行安全生产监管过程可监控、全程可追溯、公众可监督。

  (十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机制。做好政府预案与部门预案、企业预案的有效衔接,定期修订并组织演练。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强化装备维护、日常管理和使用培训。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配强救援力量。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处置,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十七)健全汛期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定期组织开展汛期巡查督查。加强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和提示,及时通过短信和电视、电台等媒体发布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信息,实现部门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加强应急值守,落实紧急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必须停产撤人措施。

  (十八)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发布管理机制。按照时、度、效要求,积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增加发声频率和幅度,挤压负面信息空间,防止发生网络群体性事件。有针对性地正面深度引导,引导公众多看主流、多看本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深入研究各类群体心理特点和接受习惯,主动设置议题,展开对象化、分众化的内涵式引导,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情,使信息报道更加入耳入脑入心。

  (十九)健全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完善安全生产“12350”举报投诉平台功能,畅通网络、手机客户端、信函等举报途径,加大举报投诉奖励力度,做好举报受理、分办、调查、处理、反馈,加强跟踪督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

  (二十)煤矿。强化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监督检查,加大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系统的监管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事故隐患。继续深化煤矿“打非治违”,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或过期生产、图纸造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全面深化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加强生产、储存、销售等全环节监管,强化危险化学品高风险区、高后果区、“三重一大”等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监管。开展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两关闭”“三严禁”和批发企业“六严禁”专项整治。

  (二十二)非煤矿山。加强机械通风、提升运输、防排水和入井人员自救器、气体检测仪配备等情况检查抽查,有效防范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冒顶坍塌等事故。加强尾矿库“头顶库”“三边库”动态监控。

  (二十三)道路运输。加强“两客一危”“一货一校”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动态监管,强化路面查缉,严格监督检查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肇事情况,重点排查治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和违法未处理等安全隐患。开展农村无牌无证等非法车辆专项清理,逐步减少非法车辆上路行驶问题。

  (二十四)消防。强化“一高”(高层建筑)“一低”(地下建筑)“一大”(大型综合体)“一化”(石油化工企业)“一老”(养老院)“一小”(托幼机构)等重点场所监督检查。推进治理商场、市场、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功能、消防设施、防火分隔、灭火救援条件等方面隐患,严格整治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等问题。坚决取缔“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二十五)建筑施工。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等行为。加强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监督检查。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巡查,推进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

  (二十六)冶金工贸。突出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和有限空间作业综合治理,加强停产、复产、检维修、相关方作业等关键环节监管,严格治理除尘系统、防火防爆、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等方面安全问题。严厉打击液氨使用单位包装间、分割间超定员等非法违法行为,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二十七)旅游。加强旅游景点安全监管,强化滑索、索道、漂流、滑雪、空中游览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和危险地段、重点游览线路执法检查。强化景区流量控制,督促景区核定最大承载量,分时段合理疏导控制客流,防止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

  (二十八)其他行业领域。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能源、电力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五、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

  (二十九)夯实基层监管基础。结合机构改革,强化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基层监管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辖区内有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和井工矿山企业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监管人员。采取派驻执法、交叉互检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人员。

  (三十)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并满足工作需要。完善充实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提升技术支撑能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配备护具、防护服装、救护装置等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多功能气体检测仪、激光测距仪等现场检测设备,配备生命探测仪等应急处置装备。

  (三十一)强化法治教育培训。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三十二)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加快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系统数据、业务办理、基础支撑、标准规范、实时监控等功能,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企业推广应用物联网监测监控等技术。

  (三十三)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安全教育师资、教材、课时、培训、演练“五落实”。精心组织“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建设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或场馆。

  (三十四)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严、实、深、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干部作风整顿,认真查摆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思想、体制、机制、流程、手段和力量短板,堵住认识、职责、检查、标准、管理、基层、基础等漏洞,筑牢全方位、全链条监管防线。强化作风建设的制度约束,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建立并落实执法公示、案卷评查、公开裁定等制度,确保监管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及时、有力、有效。

  六、强化责任追究和考核

  (三十五)严格监管执法。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制度,严格执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依法处罚和严厉追责“四个一律”处罚措施。严格落实“五个一批”要求,定期曝光一批重大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生产经营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三十六)严格事故查处。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最高分别处50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十七)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加大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党政领导干部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意见,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十八)严格考核奖惩。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绩效考核挂钩,加强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制定差异化、个性化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和细则,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地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