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长春市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6 其他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4 其他设施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管理和更新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适合长春市自然灾害特点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发生在我市境内的干旱、洪涝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台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级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长春市减灾委员会
长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市减灾委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科技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外办主任、长春警备区参谋长担任。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外办、长春警备区、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粮食局、市人防办、市统计局、市红十字会、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房地局、市食药监局、市金融办、市园林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团市委、市网信中心、武警长春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慈善会、长春供电公司、长春铁路办事处组成,各单位相关负责人为市减灾委委员。
2.1.1 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信息管理、综合风险防范、群众生活救助、科普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承担全市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县(市)区、开发区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报;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减灾救灾工作情况;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1.2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和分配国家、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市发改委: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向省和国家争取重点减灾救灾基础项目和建设资金。
市科技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协同组织全市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市财政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肉菜应急供应,协调商场、超市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相关事宜。
市外办: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联络并争取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政府团体对我市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的捐赠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与国外减灾机构的外事联系,办理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
长春警备区: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信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对其他救灾应急物资的组织和调运,申请运用国家储备物资;负责救灾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备和调用工作;为应急无线电台信号传输和减灾救灾信息平台正常运行提供技术保障。
市教育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在大中专院校开展安全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文化素质;协助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指导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编制长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预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评估、治理工作。
市环保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提供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
市建委: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市政减灾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帮助、指导灾后临时住所的建设;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规划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后重建前期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开展减灾活动和减灾科学研究提供地理信息和测绘服务工作。
市公用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督促公用行业对被破坏的供水、天燃气、供热管道等市政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和工程抢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公路、水运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保障减灾救灾人员、物资公路运输畅通和紧急客货运输调控工作。
市农委: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结合农业生产实际提供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负责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开展农作物病虫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及相关科普宣传工作。
市水利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开展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林业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文广新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健全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舆论引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宣传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
市卫计委: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卫生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粮食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盐,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机制。
市人防办: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制定人防工程抢险救灾工作预案;保护人防工程安全,修复被损坏的人防工程设施;启动人防设施用于防灾减灾工作。
市统计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市减灾委员会收集灾情损失情况、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承办市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市红十字会: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国内外红十字会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参加灾区救灾和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市地震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抗震救灾指挥调度;组织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会商和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探测技术、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咨询及专项气象技术服务;组织参加重大减灾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市房地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开展房屋受损程度鉴定。
市食药监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灾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和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金融办: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建立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协助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市园林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市委宣传部: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健全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制度;规范自然灾害新闻发布、网络及社会舆情应对等工作流程;加强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舆论引导;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市政府新闻办: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健全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加强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舆论引导。
团市委: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参与研究制定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相关政策;协助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协调、信息公开等工作。
市网信中心: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加强对新媒体的舆论引导;协助规范自然灾害新闻发布、网络及社会舆情应对等工作。
武警长春支队: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害应急期间灭火救援工作、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及灾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日常消防科普宣传工作。
市慈善会: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省内外慈善组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
长春供电公司: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长春铁路办事处: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期间,长春地区铁路运输网络安全的防灾减灾工作,并承担减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和抢修被毁铁路。
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全市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县(市)区、开发区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级和县(市)区、开发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市本级和县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备的物资。
3.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4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减灾委可统筹调配全市救灾储备物资,必要时向国家和省请拨救灾储备物资。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通信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当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并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 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3 建立救灾装备储备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准确记录救灾装备储备更新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健全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环节的工作。
3.6.1 全市性救灾捐赠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活动公告。
3.6.2 慈善会、红十字会和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授权的接收机构统一接收。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统计和信息发布。
3.6.3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捐赠款物被截留、挤占、挪用问题的发生。
3.6.4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 县区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或开阔地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7.2 对选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适当增加物资储备。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 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 加强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8.3 每年在灾害高风险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由各级减灾委组织1次救灾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委的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畜牧部门的动物疫情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市测绘部门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相关空间地理信息服务和基础测绘保障服务。
4.1.2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4.2 灾情管理
市级和县区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数量、严重损坏房屋数量、一般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灾害面积及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临时住所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对于突发自然灾害,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同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同时向市、省民政部门和国家民政部报告,市民政局接报后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审核、汇总情况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2)灾情续报。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于每日9时前将截至前一日9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于每日10时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情况。特殊情况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市〕区、开发区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建设、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5 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要求,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4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或3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70万人以上。
(2)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市长,由市长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1)市长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人员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市长或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及时与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情信息,有关成员单位于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一次减灾救灾情况。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应灾区请求,市民政局在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并请求省民政厅调拨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长春警备区、武警长春支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各级政府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建设和市政公用等部门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食药监局做好应急期间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县区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10)根据具体情况,灾区政府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11)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减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4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1500户以上、3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50万人以上、70万人以下。
(2)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有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24小时保持联络,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灾情制定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5)市民政局及时落实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救助方面的批示和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应灾区请求,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民政厅调拨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县区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10)根据具体情况,灾区政府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11)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减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终止II级响应并报市政府。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15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2)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有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24小时保持联络,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有关部门组织做好相关监测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灾情制定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5)市民政局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应灾区请求,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民政厅调拨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县区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10)根据具体情况,灾区政府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11)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减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统一发布灾情。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市政府。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7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报市政府。
6.4.3 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经批准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情,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5)市民政局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应灾区请求,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民政厅调拨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县区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8)根据具体情况,灾区政府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6.4.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报市政府。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发布等。
6.5.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5.3 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级政府或者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要以衣、食、住得到基本保障,生活安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鼓励和引导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租借临时住所、政府部门包保等方式,进行分散安置,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其在回迁重建住房或修复损坏房屋前的基本生活。
7.1.2 尽早完成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复工作,使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对入住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群众,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7.1.3 对受灾群众可按有关规定发放补助资金、粮油。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免收因灾遇难人员丧葬费,一次性给予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等灾后救助措施。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转入冬春救助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中的缺粮人口,按国家冬春救助标准执行。
7.2.1 市民政局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市民政局在每年10月中旬前将全市各地需政府救助人口等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市)区、开发区灾情统计表。
7.2.2 受灾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每年9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定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帐,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省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确保冬春救助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市民政局根据县区级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估,在灾情稳定后8日内将全市因灾倒损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必要时,请求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派人指导灾情评估。
7.3.2 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县(市)区、开发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下达。
7.3.3 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规划、目标、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政策、方案。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4 其他设施恢复重建
7.4.1 发改、财政、教育、住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影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4.2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表彰,必要时上报省政府予以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和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做好预案评估,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和民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同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长府办函〔2015〕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