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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府办函〔2018〕44号

时间:2018-09-07 11: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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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和响应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2.2 指挥部设置

  2.3 指挥部职责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成员单位职责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3.2 医疗保障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3.5 社会动员保障

  3.6 宣教培训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4.2 事故报告

  4.3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3 检测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追究

  6.3 总结评估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应急演练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7〕254号)、《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预案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和响应标准

  1.3.1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1.3.2 事故响应标准

  1.Ⅰ级响应(国家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省份以上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 Ⅱ级响应(省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3. Ⅲ级响应(市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 Ⅳ级响应(县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应对工作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应对工作按照《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7〕254号)执行。

  1.5 事故处置原则

  1. 以人为本,降低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责任,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 科学应对,依法处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有效运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增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长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负责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经分析评估,核定达到Ⅱ级或Ⅰ级事故标准的,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办(省食药监局)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及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达到Ⅲ级事故标准的,由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立即向长春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县级政府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设置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药安办主任(市食药监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粮食局(市盐务局)、长春海关和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等相关单位和涉事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药安办主任(市食药监局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

  2.3 市指挥部职责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分析评估应急响应的调整和终止;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办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食药安办、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有关信息发布;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政府,各应对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 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牵头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调查和应急处置。拟订长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2.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订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会同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长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舆情应对工作。

  3.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及县(市)区、开发区所属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饮用水以及校内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4. 市工信局:负责协助乳制品、转基因食品和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5.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网站。

  6. 市财政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应急处置、救援救治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7.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协助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污染处置,提供处置建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8. 市水利局:负责产地初级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9. 市农委:负责组织对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因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 市商务局: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调配供应。

  11.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作出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学原因调查结论,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指导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解答和风险交流。

  12. 市畜牧局:负责组织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在畜禽养殖环节、运输环节、屠宰环节,因畜牧投入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违禁药品等因素,导致发生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或死亡,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动物疫病引发的畜禽产品安全事件应同时启动《长春市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在商品交易市场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4. 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5. 市粮食局(市盐务局):负责粮食(含食盐)购销、储存、运输环节发生的粮食(含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质量检测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食盐,并依法予以处理。

  16. 长春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及相关环节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和救助等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 事故调查组

  由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畜牧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整改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线索,移交当地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前方工作组应保持与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密切联系。

  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主要职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治疗,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4. 检测评估组

  由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畜牧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5. 维护稳定组

  由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由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属地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妥善处理受食品谣言影响群众安抚工作,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会同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主动监测舆情,核实信息真伪,科学分析研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重大信息发布工作,并对有关部门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体、内容口径,以及正确引导舆情的措施等进行指导。

  7. 专家咨询组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8. 其他工作组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市外办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相关行政和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会同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实现信息共享。

  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12331,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加强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需要专业机构承担。当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专业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采集样本,开展检测,为事故应对提供科学依据。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做好应急所需物资的保障。使用储备物资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需要。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资金进行监管和评估。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开展在校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掌握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基本知识和技能。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监测体系。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及时通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 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 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 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 其他地区和组织通报我市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 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食(药)安办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事故发生地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报省食药安办(省食药监局)。

  7. 事故发生地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知悉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向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报送工作总结。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数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1. 初报:包括信息来源、事故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

  2. 续报: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根据事故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通报或者续报;

  3. 终报: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估等。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 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 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 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对应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核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省食药安办(省食药监局)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Ⅰ级或Ⅱ级响应后,市指挥部按照省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协调县、乡级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食(药)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市指挥部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事发地县级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食(药)安办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Ⅳ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市政府可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Ⅰ级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国务院、省食药安办统一组织事故的处置。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及事发地县级食(药)安办、相关部门配合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Ⅲ级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人员的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 水利、农业、畜牧、质监、海关、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 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做好涉事地区的维稳和违法行为侦破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5.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水利、农业、畜牧、质监、海关、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6. 及时组织研判食品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按照上级要求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机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依法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 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 级别降低

  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食品安全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Ⅰ级或Ⅱ级响应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省食药安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

  Ⅲ级或Ⅳ级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县级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信息发布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或省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进行。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事发地县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 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2. 不服从上级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报送工作总结。县级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所辖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形成阶段性报告,报送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负责解释。

  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级政府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县级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备案。

  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应当在以下情况变化时,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1.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发生变化的;

  2. 《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3.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4.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5.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 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 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8. 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认为应当修订的。

  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本部门或本级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3 应急演练

  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各县级食(药)安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府办函〔201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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