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8月4日印发的《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同时废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主动预防、科学预警、指挥有序、处置有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指挥体系,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7〕112号)、《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6〕31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置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结合实际情况,对预案相关工作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行业指导、属地管理,科学预警、迅速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决策部署,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导、协调。
2.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公用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市容环卫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2.2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组,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效果,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1 监测预警组
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全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组织有关专家及时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开展预报预警工作,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2.2 督导检查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组成。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2.3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响应措施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解读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密切关注舆论,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2.2.4 专家组
由环保、气象、工信、公安、建委、公用等部门推荐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分别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3 成员单位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条块结合”方式全面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照本预案总体要求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护知识,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引导公众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开展网上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接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预警审批表》,报指挥部有关领导签批;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重污染天气预警、调整、解除等信息发布机制;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督导检查组,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工作。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做好空气污染趋势分析研判,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确定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重点管控名单,加强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执法检查;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冒黑烟等车辆的路检路查。
市工信局:会同市环保局共同确定市级限产及错峰生产工业企业名单;负责督导有关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预案中规定的限产或错峰生产等减排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各项应急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监督检查;督导停办户外大型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建委:负责确定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等工地名单,督导落实各项扬尘污染应急管控措施。
市公用局:负责确定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名单,督导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预警级别开展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确定园林绿化工地名单,督导落实各项扬尘污染应急管控措施。
市市容环卫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确定保洁街路名单,实施城市清扫保洁、降尘除尘等措施。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叶垃圾等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市农委:负责露天秸秆禁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属地政府严格落实露天秸秆禁烧措施。
市卫计委:负责加强呼吸道疾病救治的医疗保障工作,宣传重污染天气卫生防护知识和医疗救治常识。
市商务局:负责确定储油库、加油站的应急管控名单,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的运营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提供气象信息;联合市环保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可能条件下,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公务车辆停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市级预案总体要求和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求,明确各方面责任任务,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落实各项应急管控措施。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等工作,为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和预警发布提供依据。
3.2 预报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预测。重污染天气发生后,要密切跟踪空气污染变化趋势,加密分析研判频次,及时报告预报预测结果。
3.3 会商
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响应会商制度。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数据,对空气质量等级与污染变化趋势开展会商研判,达到预警标准时,应及时制作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预测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级别,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召开工作会议,环保部门、气象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等有关情况。会议就应急响应措施有关事项进行会商,形成会商意见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实施。必要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实施。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由低至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并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4.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发布时间
原则上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提前48小时发布,蓝色预警根据空气质量预测情况及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组织联合会商。当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或重度污染天气可能持续或加重时,及时制作预警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经批准后,将预警通知发送至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成员单位。
蓝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议,形成会商意见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必要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发布。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委宣传部应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市环保局发布预警综合信息,各有关部门发布部门应对工作信息。
(3)级别调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大气污染变化情况,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预警升级调整按预警发布程序执行。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降级调整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实施。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波动时,应执行高级别预警。
(4)预警解除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变化趋势,会商研判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适时提出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解除建议,明确预警解除时间,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解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5)区域联动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通知后,我市需立即组织会商研判,结合全市大气污染状况,按程序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当符合预警解除条件时,应按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部署,结合我市会商结果,适时按程序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响应(蓝色预警)、Ⅲ级响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橙色预警)、Ⅰ级响应(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 应急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启动,即发布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也可根据大气污染物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应急响应措施。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工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主动减排。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荷降低30%;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10%,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燃煤供热企业落实黄色预警级别生产负荷调整等减排措施;其他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15%,并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大气污染物日排放量比近1个月的日均排放量减少15%以上(若预警当日冬季供暖期未满1个月,日均排放量按供暖期起至预警当日期间日均值计算)。
②加大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管控企业执法检查频次,要求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③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等),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沙浆搅拌站停止原料运输。
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四环路区域内(不含四环路)6时至20时禁止中型、重型和低速货车、牵引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及专项作业车通行。四环路为:西湖大路—超达大路—南四环路—卫星路—世纪广场—世纪大街—南湖大路—洋浦大街—102国道—龙湖大路—北四环路—西四环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车辆。
⑤加强物料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的执法检查。加大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清洁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⑦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加大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查处力度。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③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自觉调整生产周期,缩短排放大气污染物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荷降低50%;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15%,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燃煤供热企业落实橙色预警级别生产负荷调整等减排措施;其他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30%,并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大气污染物日排放量比近1个月的日均排放量减少30%以上(若预警当日冬季供暖期未满1个月,日均排放量按供暖期起至预警当日期间日均值计算)。
②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等特种车辆外,四环路区域内(不含四环路)全天禁止中型、重型和低速货车、牵引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及专项作业车通行,必要时组织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限行尾号对应当日日期末位数,尾号是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新能源汽车除外。四环路为:西湖大路—超达大路—南四环路—卫星路—世纪广场—世纪大街—南湖大路—洋浦大街—102国道—龙湖大路—北四环路—西四环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50%公务车辆。
③组织实施公共交通运力橙色预警保障方案,增加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发车频次,延长收发车时间。
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大中型餐饮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停业整治;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加油站停业整治。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必要时停课。采取停课措施的学校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可安排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所有水泥企业停产;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20%,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燃煤供热企业落实红色预警级别生产负荷调整等减排措施;其他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50%,并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大气污染物日排放量比近1个月的日均排放量减少50%以上(若预警当日冬季供暖期未满1个月,日均排放量按供暖期起至预警当日期间日均值计算)。
②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停止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③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等特种车辆外,四环路区域内(不含四环路)全天禁止中型、重型和低速货车、牵引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及专项作业车通行,必要时组织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新能源汽车除外。四环路为:西湖大路—超达大路—南四环路—卫星路—世纪广场—世纪大街—南湖大路—洋浦大街—102国道—龙湖大路—北四环路—西四环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除应急、机要等必要车辆外的全部公务车辆。
④组织实施公共交通运力红色预警保障方案,增加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发车频次,延长收发车时间。
⑤城市建成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
⑥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4 信息公开
市应急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统一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报刊等各类媒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指数、重污染天气主要污染物、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真实、客观、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无事实依据的信息。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自检自查,适时组织对全市应急响应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督导检查工作中,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6 应急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下达预警解除指令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5. 信息报告与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于每日10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24小时内本地或本行业应急响应工作进展情况。每日14时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全市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终止后1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终止响应信息。24小时内,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地或本行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48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同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机构负责人应由属地政府或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指挥、部署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6.2 制度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预案包含的管控目标清单要同步备案,定期更新。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及工业园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在属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在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6.3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以及相关的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专家咨询和应急演练等所需的费用。
6.4 人员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开展评估。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队伍建设,开展培训,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时传达预警指令,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按时报告工作进展和总结。
6.5 装备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日常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长府办函〔2017〕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