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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7〕49号

时间:2017-10-26 13: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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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运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鼓励类产业领域,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长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基金运行不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注重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长春市聚集,涵养、培育相关产业,做大做强优势产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市产业引导的需求、市场容量及财力可能安排,逐年分期到位。
  第四条  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市级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其他政府性资金、上级转移支付、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高层次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在我市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称子基金),并主要投资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和市政府鼓励重点发展的产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长春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集团),由金控集团作为市政府的出资人,组建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并行使经营管理职责。
  第七条  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参加。市财政局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重大事项协调,并由金控集团代表市政府履行对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市金融办负责股权基金行业指导、监督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监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确定。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审议下列事项: 
  (一)按照市政府要求,审定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方向,审议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向、数量;
  (二)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设立方案进行决策;
  (三)协调指导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
  (四)批准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章程、绩效考核办法;
  (五)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职责:
  (一)选择子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子基金;
  (二)提出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比例、额度方案;
  (三)行使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四)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设立的基金的对接、配套入股、投资合作等事项;
  (五)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六)运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七)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运营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式主要采用甄选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专项产业子基金,鼓励子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或组合方式投资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和市政府鼓励重点发展的产业。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基金。
  第十二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申请者,向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名基金管理人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并确定为拟设立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面向全国公开选择基金管理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2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
  (四)管理团队在专业产业领域具备较强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或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六)原则上经营管理的股权投资规模不低于5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七)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八)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2%。
  (九)管理团队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五条  设立子基金,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长春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或契约型,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且全部资金原则上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除基金管理人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外,原则上合规的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除引导基金出资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2个。
  (四)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人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托管银行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五)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长春市范围内的企业,投资于长春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70%。子基金投资于长春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长春市的企业;2.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落地于长春市的企业;3.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长春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长春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子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额乘以子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长春市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子基金对长春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六)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做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七)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延期。
  第十六条  对公开征集到的设立子基金方案等申请材料,由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对拟参股子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和出资谈判,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引导基金拟参股子基金比例、额度等建议方案,征求金控集团审核通过后,报协调会议审议决策。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与选定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投资者签订出资协议。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在收到子基金管理人完成社会资本募集书面通知(附到位资金凭证)后,及时向子基金拨付出资资金。
  第十八条  当子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第十九条  成立后的子基金依据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子基金:
  (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投资领域不符合规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子基金按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人实施业绩奖励及对其他出资人给予让利,原则上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3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人、30%让利给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并在出资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对子基金投资的具体企业项目,在申报所在地及长春市设立的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时,优先申报,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帮助争取。
  第二十三条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合规经营的子基金,享受长春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将资金通过金控集团拨付给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长春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设立合伙型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人或子基金申请人担任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子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设立公司型和契约型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人应承诺在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人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条  子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原则上在长春市不得与引导基金共同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一条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报金控集团审定后,应按照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每季度向金控集团、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要研究建立、健全基金投资(投资退出)决策程序、风险管控、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制度、办法。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定期对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向协调会通报,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应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和市财政局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子基金企业、子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财政资金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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