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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7〕47号

时间:2017-10-26 10: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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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号)精神,完善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长春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到2020年,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因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证)或身患重病(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从儿童实际监护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剩余在押或强制隔离期须在1年及以上)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因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四)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双方残疾(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下同)或重病(病种参照当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残疾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五)其他困境儿童。主要指遭受监护人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流浪未成年人。
  符合以上五类情形的儿童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困境儿童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范围:
  1.年满18周岁的孤儿(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在校就读的孤儿,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
  2.年满16周岁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16周岁前纳入保障范围,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3.依法被收养的。
  4.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
  6.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
  7.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
  8.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三、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消费指数变化等因素,适时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养育标准,逐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将保障标准上浮50%;对其他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要加强政策衔接,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则,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二)强化医疗保障。加强困境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孤儿、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制度。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测评等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三)强化教育保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吉财教〔2016〕226号),对在普惠性幼儿园中接受学前教育的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学前教育资助。全面落实孤儿免费义务教育,提升孤儿义务教育水平。有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优先将困境儿童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措施,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采取“一人一案”方式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属地县(市)、区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强化监护保障。要依法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在选择监护人时,要严格遵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好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和流浪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悔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决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强化法律保障。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各级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暴力致残强迫乞讨和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
  (六)强化残疾儿童服务保障。加强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依托民政部门和残联下设的康复机构、康复救助项目,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扩大“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资助范围,福利机构内的儿童由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康复治疗和体检拓展;将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资助对象,参照福利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实施医疗康复。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养育指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四、着力提升保障能力
  (一)建立健全工作体系。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落实职责,充实力量,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各级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建立与教育、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残联组织的协调机制和工作规程;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形成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二)加快服务机构建设。利用现有服务设施,在县(市)区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儿童福利站、村(社区)建立儿童之家(活动中心),逐步形成资源整合、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儿童福利设施网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
  (三)加强服务队伍建设。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大力培养困境儿童服务保障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会工作者、康复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四)积极完善保障机制。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帮助困境儿童纳入相应保障范围。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残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
  (三)强化督查落实。各地要加强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督查,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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