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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7〕37号

时间:2017-08-25 15: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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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1号)精神,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和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经过1—2年努力,实体经济降成本工作初显成效;利用3年左右时间,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明显增强。

  ——税费负担合理降低。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各项工作部署,妥善清理规范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融资成本有效降低。民营银行进一步发展,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合理降低。

  ——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政务服务“一门式、一张网”改革深入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经济发展软环境不断改善。

  ——用能用地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用地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工商业用电和工业用地价格合理降低。

  ——物流成本加快降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占社会物流总额的比重以及工商业企业物流费用率有所降低。

  (二)主要原则

  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既要综合考虑,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降成本工作,又要抓住关键因素,应降尽降、能减则减。

  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既要突出问题导向,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缓解当前的主要矛盾,又要深化改革、改善发展环境,解决体制机制问题。

  坚持企业发展与市场配置相结合。既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又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快落后产能退出,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既要加强制度设计,加快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又要引导实体经济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

  二、重点任务

  (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实现营改增试点范围全覆盖,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

  2.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落实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政策,优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扩大保险保费补偿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加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4.严格按照国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给予税收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5.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和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将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的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项目清单在网站常态化公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6.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落实国家和省里政策,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项目的收费标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公开曝光、严厉惩处各类乱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

  7.全面清理整顿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组织专项清理行动,发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严禁利用限额管理等方式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政务公开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8.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落实国家政策自主减免部分基金。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9.鼓励市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二级资本债发行、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融资、银税合作、资产证券化等合理金融创新。协调政策性银行为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生物医药、信息科技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期限合理、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提升客户信息采集与分析能力,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探索发放信用贷款。争取国家政策积极推动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对“三农”、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法人金融机构或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给予适当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10.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规模。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尝试由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等方面按一定比例分担代偿责任,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继续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补助政策。(市工信局、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税务部门对国有企业在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方面给予减免税费的政策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积极发展亿联银行等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社区支行和小微支行,鼓励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稳步发展。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公司,促进实体企业设备升级和技术进步。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加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

  13.鼓励市内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非公开发行、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优先股等方式,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按照“上市一批、培养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挖掘现代农业、文化创意、科技创新、新材料、生物制药、现代物流、互联网等行业的后备资源,制定分类推进培育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加快企业债券创新,鼓励发展超短期融资券、可续期债券等创新产品。(市金融办、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行企业赴境外发债备案登记制度改革,鼓励符合政策的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支持市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外币债券,支持市内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提高市内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或权益的处置能力,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抵押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加单位:市国资委)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5.将诚信政府建设纳入全市软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内容。强化追责问责,加大涉软案件督查督办力度。健全竞争政策,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价格检查,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市场规则。(牵头单位:市软环境办、市工商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16.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改革,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入推进“一门式、一张网”政务服务综合改革,加快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和应用,建设连通各市直和县审批部门的政务专网,实现平台全面贯通。研究推广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合理降低检验检测收费,推动产品检验检测结果和产品认证实现互认。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健全企业和群众评判“放管服”改革成效的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务公开办、市法制办、市编办,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房地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

  17.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放宽外资准入限制,落实外商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的开放、便利措施。开展市场秩序监测评价工作。(市法制办、市政务公开办、市工商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建立完善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体制机制。实行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违法经营者付出高昂代价。引导各行业协(商)会依法制定和实施行业规划、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19.依法依规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实现案件办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办结知识产权案件后及时将企业违法信息提供给相关企业管理部门进行信用评级参考。坚决整治、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20.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解决好厂办大集体等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公用局、市房地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社保局)

  (四)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21.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阶段性执行失业保险费率1%的标准,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充实社会保障资金,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创造条件。(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的标准。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单位:市财政局)

  23.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和调整频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出台户口迁移政策,将外来务工人员有序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创建中国(长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积极引进域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试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列入成本。(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24.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加强监管,引入社会评价,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取消水价格中的“引松基金”,降低非居民用水(特业用水)价格0.4元/吨,执行6.8元/吨标准。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0.18分/千瓦时,执行0.8972分/千瓦时标准。降低城区非居民天然气价格0.04元/立方米,执行3.15元/立方米(长春天然气公司)和3.11元/立方米(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标准。推动服务业供热与工业同价调整,将服务业(即“经营性房屋类”)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4元调整到31元。加快微电网建设、积极申请电采暖试点项目,推动长春市开展电能替代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公用事业领域改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以竞争推动服务质量提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25.落实好《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社会资本实施的医疗、养老、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健康服务、文化、体育、科研、实验、检验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与政府实施的同类项目同样享受划拨供地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现代物流、商贸流通、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服务外包、节能环保、旅游、快递、售后服务、商务咨询、检测认证、人力资源服务等经营性服务业项目,与国有企业平等受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26.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产业园区可利用符合用途要求的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企业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27.对市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试点区内服务业用地,采用价格修正系数方式出让,推动服务业项目集聚发展。对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按工业用途供地,出让底价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政策制定。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营利性项目,按科教用地供地,地价可略高于工业用地价格,低于商服用地价格。民营企业从事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以仓储为主,附属及配套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工业用地供地。(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28.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土地发展旅游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可以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按建设用地管理。(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29.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集约用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符合以上条件的工业企业在取得土地时,土地取得成本最高可降低30%。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六)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30.落实物流领域增值税政策,规范物流领域收费行为。布局和完善与现代产业体系相匹配的物流枢纽,完善支撑物流高效运行的基础设施。支持基于大数据的运输配载、跟踪监测、库存监控等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实现跨部门、跨企业的物流管理、作业与服务信息的共享,完善物流行业诚信体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参加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31.加强多式联运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强化公路、铁路、航空等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升道路货物运输整体效率。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培育一批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龙头骨干多式联运经营企业,为推动多式联运健康发展提供典型经验借鉴和模式参考。着力推进多式联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多式联运技术装备应用,鼓励创新多式联运组织模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

  32.大力推动甩挂运输发展,逐步扩大甩挂运输范围和规模,提升道路货物运输效率。积极促进组建吉林省甩挂运输联盟,探索跨区域甩挂、企业联盟甩挂、网络型甩挂、干支衔接甩挂等组织模式的发展。(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33.根据国家制定的物流业相关基础设施、服务规范、技术装备、信息交换接口等方面标准规范,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集装箱多式联运标准体系,推进集装箱发展。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从商贸领域向制造业领域延伸,促进上下游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支持标准装载单元器具循环使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指导农村客运站开展小件快货运输业务,拓展服务领域。支持农村客运站增加货运服务功能,实现客货同站。鼓励利用农村班线客车的行李舱剩余空间运输客运站小件快货受理的货物。支持货运企业开展农村零担运输班线,延伸、打造农村零担物流网络。(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35.研究出台无车承运人试点实施方案,鼓励物流企业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引导货运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36.严格执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土局)

  (七)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37.支持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扩大股权融资。对已经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予以适当的补助和奖励。发展壮大融资租赁业,鼓励实体经济企业通过直租、售后回租等方式盘活存量资源。(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加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

  38.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对财政实力强、债务风险较低的市县,按照法定程序适当增加债务限额。加快推进存量债务置换,优化债务偿还期限,合理增强再融资能力。统筹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拖欠工程款;鼓励利用存量资金或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获得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对于拥有优质资产,能形成稳定现金流的企业,支持利用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流动资金,用于清偿拖欠债务。(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于保留的保证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缴纳标准执行。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合同价款4%缴纳,并实行差异化缴纳办法,两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可降低缴纳比例,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对保留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工程担保机构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牵头单位:市建委)

  40.鼓励银行机构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降低利率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建立政府、负债企业、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参与的降低债务会商合作机制,采取“一企一策、一贷一策”,推动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资产负债托管等形式,减轻负债率较高企业债务负担。(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八)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41.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的精益管理咨询机构,组织精益管理培训,引进社会资本建立精益管理投资发展基金。重点围绕汽车、轨道客车、农产品加工等,推动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进管理信息化,实现资源整合优化、有效利用。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示范推广活动,加强经验交流。支持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开展重点行业成本压控专项工作,大力压降“两金”占用。(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42.组织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建立完善人才选拔晋升机制,积极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鼓励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按国家相关政策实行员工持股。(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降成本工作配套措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形成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和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发挥“互联网+”作用,改进生产经营模式、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激励挖潜增效。降低监管成本,整合优化执法资源,避免多头执法。加快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标准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责任分工落实具体工作,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和保障措施,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建立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要加强对各项政策举措、降成本典型企业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密切跟踪国家及省有关工作部署,积极争取国家对口政策、资金支持。

  (三)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转为常态化工作,加强进展情况动态监测和监督检查。加强专项督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完善政策措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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