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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等级 特急 长府办明电〔2017〕28号

时间:2017-08-25 14: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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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17〕4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14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7年7月10日前,市、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在坚持全面清理的同时,将与“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的和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工作的重点。

  二、清理内容及处理原则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要求,文件内容包含国务院和省、市已经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等内容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应当宣布失效。

  (四)规范性文件的个别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五)规范性文件含有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者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阻碍和影响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不利于公平竞争和民营经济发展等内容的,应当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问题的,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七)规范性文件中对直接规定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责任分工

  (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清理。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工作部门发生撤销、分立、合并以及职能转移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的,应当根据工作情况和清理处理原则,提出清理意见。

  (三)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按照上述规定,组织清理工作。乡(镇)政府的清理结果,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上报。

  四、清理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7月17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清理阶段(7月17日至8月15日)。承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对本部门和单位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排查,摸清底数,分制定和实施两个类别分别登记造册,由于清理不彻底,导致遗漏的,由清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查阶段(8月16日至8月30日)。清理单位要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逐项进行审查,经部门或者单位集体讨论后,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作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处理决定;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或者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的,经部门或者单位集体讨论后,作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处理建议。

  (三)公布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清理单位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部门或者单位集体讨论后,分别形成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议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清理工作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五)汇总上报阶段(9月11日至9月30日)。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对清理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和汇总,形成书面清理报告,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各一份,其中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对全市清理工作进行汇总后,按省政府的要求上报相关清理材料。

  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钱开锋,联系电话:88775762、13596190981,QQ群:179714850。请各单位登陆QQ群自行下载清理文件统计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组织专门力量,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二)创新方式,确保质量。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积极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建议,要克服部门利益化倾向,坚持应废尽废、应改尽改的原则,不留死角,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问题。

  (三)加强指导,强化监检。各部门和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间跨度长,专业性强,各级政府要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进行专项督导。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对规范性文件涉法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准确提出处理意见,主动发挥作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2日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