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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
国务院决定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7〕9号

时间:2017-04-29 14: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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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的要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为认真做好国务院决定的落实和后续监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本地、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权责清单,凡是国务院调整的事项必须对应取消,不得变相审批,确保国务院决定调整的事项落实到位。
  二、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国务院决定调整后的监管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抓紧做好调整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确保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落实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落实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xlsx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