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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推进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7〕12号

时间:2017-04-29 10: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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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推进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9日

推进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实施办法

 

  为缓解城市交通停车难和行车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推进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运营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一体化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发展可持续化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格局。

  二、适用范围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对社会开放,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要、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形式有自走式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机械停车库、组合式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外资和合资企业等。

  三、建设方式

  公共停车场建设方式包括:

  (一)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结合民航、铁路、地铁、公交等交通枢纽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三)利用地下空间及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

  (四)利用单位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五)利用现有平面公共停车场改建立体公共停车场;

  (六)利用空闲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七)既有建(构)筑物在具备安全、消防条件的基础上,改建或者采取楼顶加建等形式建设公共停车场;

  (八)利用广场、绿地、操场、立交桥下等建设公共停车场;

  (九)利用废弃厂房、锅炉房等建设公共停车场;

  (十)其他方式。

  四、政策措施

  (一)规划和土地

  1. 鼓励停车产业化。

  (1)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通过分层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停车场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置广告位。

  (2)鼓励增建公共停车场,在符合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及满足本单位配建标准的前提下,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加建等,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后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可由有关部门按照程序依法进行调整。

  居民小区内如需增建公共停车场,在满足本小区配建标准的前提下,首先应征求居民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居民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征求居民意见。

  (3)鼓励超配建停车场。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以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配建附属商业除外),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其中,停车楼项目应符合日照、绿化、消防等相关标准。

  (4)在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等区域新建停车场项目,可以适当调整配建指标以满足需求。

  2. 市政府每年依据专项规划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由市政府授权国有投资建设公司进行建设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支付土地成本(包括储备成本等相关费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采取租赁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实行有偿使用,出让底价参照工业用地地价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建(构)筑物超配建标准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利用住宅小区或者单位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用地性质不变,建设单位按照配建方式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可利用既有建(构)筑物、废弃厂房或者锅炉房等改建公共停车场和利用现有平面停车场改建为立体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按照改建方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3. 插建、增建机械停车设备(非土建类)属临时停车设施,在政府有整体规划或其他建设需求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时限无偿拆除。

  (二)资金规费

  1.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单独或多元化投资,对采取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按照投资合理确定投资主体特许经营权年限,确保企业投资收益和相关公共停车场建设政策的落实。

  2. 除国家、省批准的各项基本建设规定收费外,免收新建公共停车场其他收费项目,对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道费和挖掘费等因停车场建设需要恢复的城市设施费用,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费,由园林绿化和市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工程建设。

  (三)运营管理

  公共停车场的停车需求不能达到饱和状态的,公安交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取消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周边路内、路外停车泊位,进行需求调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要建设覆盖全市的智能化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公共停车场的利用率,同时保证停车泊位相应交通设施、诱导设施的建设与完好率。

  (四)优化审批

  1. 建立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完善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2. 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结合并联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五)产权办理

  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公共停车场(不含非土建类机械停车库)的投资单位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场的所有权,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或整体抵押(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未经市政府批准,公共停车场不得转变用途。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公共停车场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涉及人防工程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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