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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时间:2019-01-03 11: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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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代市长:刘忻

  2019年1月3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我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涉及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8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6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8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删去《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项。

  (二)删去《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三)删去《长春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必要的资金和”。

  (四)将《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献血者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或者异地医疗临床用血机构用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持献血者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及住院收费票据,到市中心血站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删去《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六)删去《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展览馆场地使用证明”。

  (七)删去《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项。

  (八)删去《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三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市政公用、市容和环卫、水利、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相应政府规章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废止6部政府规章

  (一)《长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二)《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四)《长春市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五)《〈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六)《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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