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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
长春市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长府发〔2020〕14号

时间:2020-12-10 08: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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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公布长春市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是指长春市市区的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二、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
  三、区片综合地价为:一类区160万元/公顷;二类区120万元/公顷;三类区100万元/公顷;四类区80万元/公顷;五类区70万元/公顷;六类区65万元/公顷;七类区50万元/公顷。
  四、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给予补偿。
  八、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给予补偿。
  九、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十、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各城区、开发区征地两费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通知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
  十二、公主岭市、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区和双阳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区片综合地价可参照市区确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三、2020年1月1日后,省政府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春市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xls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