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公布长春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和范围见附件。
二、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
三、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
四、土地征收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五、国家和省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长春市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公主岭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3.榆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4.农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5.德惠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6.九台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7.双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8.长春新区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9.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