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2025年2月21日
市住房公积金回复:您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如下标准确认:
1.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执行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
2.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双阳区、公主岭市,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3.购房所在地在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4.在铁路电力分中心及所辖分理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按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贷款政策标准执行;
5.对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0%;
6.在省内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校、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如不超过单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含政策性上浮额度),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
7.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且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30倍;
8.首次及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9.月均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的50%,月缴存基数以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平均值确定;
10.借款人有尚未结清的商业性贷款余额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债务余额时,按月还款的,在测算借款人月还款能力时扣除;非按月还款的,在借款人可贷额度中扣除;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期限、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具体贷款额度以实际审核为准。
回复时间: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