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符合商贷购房提取条件时,提取额度如何确定?
咨询时间:2023年8月21日
市住房公积金回复:您好,符合商贷购房提取条件时,提取额度如下:
1.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2.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3.首次提取的,提取时,还款满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还款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未来24个月的应还本息额,并以此类推;
4.再次提取的,以上次提取时间为基准,提取时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12个月的还本付息额;满24个月不足36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24个月的还本付息额,并以此类推;
5.提前部分还款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及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之和;
6.贷款(提前)结清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自上次提取至结清时的实际还款额扣除12个月还本付息额后的差额;
7.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曾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其它住房为由提取过的不予累计提取,只能提取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
8.职工的配偶在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且已提取过的,如职工就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予提取未提足的差额部分。
回复时间: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