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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公积金方式与年限问题

时间:2021-05-20 08: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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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2020年10月从福建离职(2019年7月入职),2020年11月在长春入职,入职后12月单位开立公积金账户,导致公积金断交了11月一个月的。问题如下:
  1、11月份公积金能否补缴?如何补缴?
  2、补缴后与原来福建的是否连续?是否已满足连续缴满12个月的公积金贷款条件。
  咨询时间:2021-05-17 
  市住房公积金回复:您好,申请长春市公积金贷款,特殊情况:在我中心缴存未满12个月的,且在异地缴存过的,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以上;2.在异地缴存的且封存账户满6个月,并将异地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我中心3.另外开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4.从申请贷款日往前推算,各地合并缴存的须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
  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借款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不超过2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视同连续缴存。”申请贷款时需同时提供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异地缴存过的职工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
  回复时间: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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