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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的材料

时间:2020-01-02 08: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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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下列资料:

  (一)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四)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设施、场所的物权归属公示文件;

  (五)可售房源及其销售价格;

  (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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