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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解度《长春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时  间:2008-06-12
来  源:长春新闻网

    11日, 《长春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审议通过,这标志着将有更多低收入家庭能够住起房、买起房。

    贴息贷款条件放宽

   “办法”中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条件是:借款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从所在单位为其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到申请借款之日,已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协议书》、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收据;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须提供《政府保障性住房购房协议书》、政府保障性住房首付款收据。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有关负责人称,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因购房时资金不足可向“中心”申请,经核准,由“中心”委托我市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充分考虑到低收入家庭购房人不一定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中心”将贴息贷款适用范围适当扩大,允许有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贴息贷款。从而使低收入家庭一人缴存全家受益,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受益面。为让低收入借款人能够使用贴息贷款,“中心”把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贷款条件,缩减为6个月。

     要想借款程序看清

    “办法”中确定了借款程序,其中包括:借款人在购房的同时提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申请表》;经中心审查合格的,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借款合同公证,所购住房的房屋抵押财产保险采取自愿的原则;在受托银行配合下,由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记载借款情况,并办理借款合同的备案登记,待房屋竣工验收后,负责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收妥;借款合同备案登记后,经中心审批同意,下达《准予放款决定书》,由受托银行将借款资金,划入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帐户内。

    该负责人表示,贷款政策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利率不变、借款人每月(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条件下,“中心”每年度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金中按照偿还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支出一定金额,贴补给低收入借款人。从而减轻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还贷压力,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

    逾期还贷计收罚息

    同时,“办法”也对贷款违约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合同执行期未按合同规定,没有用于自住住房或擅自租售的,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没有按期正常偿还贷款或连续两期、累计三期且年内又未还清所欠贷款本、息的,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按法定利率计收违约金;逾期还贷的计收罚息;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经催收无效的,按合同规定处分借款人、保证人资产或抵押财产,款项不足时,中心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中心”有关负责人称,政府出台的政策特别贴近民生,同样违反条例的处罚也相对较重,希望打算贷款购房的家庭,不要逾期还贷。另外,低收入家庭购买其他首套自住住房的,也适用于本“办法”,但也得提供低收入家庭证明的相关文件。(记者:孟颖)




责任编辑:孙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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