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姜治莹同志因工作变动,请求辞去长春市副市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姜治莹同志辞去长春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