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速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挤的矛盾,市政府决定实施临河街道路改造工程和轻轨三期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改造工程)。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建设改造工程范围为临河街:南环城路至东新路,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40米范围。
三、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0米范围为轻轨临时施工场地,在轻轨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两侧各修建6~8米临时道路,作为机动车通行道路。
四、在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征用土地及实施拆迁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
五、在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属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的,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六、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
七、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迁,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新建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九、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有地下设施及构筑物或者需要预埋和拟建地下设施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技术资料报送市建委。逾期不报的,后果自行负责。
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工商、房地、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建筑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工程建设。对于阻碍工程建设或者利用工程建设之机,采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补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十三、本通告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和二道区人民政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