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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
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市市场监管局

[监督评价] 时间:2022-06-06 18: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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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年末,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60号)。为落实上级部署,全面实施市场主体培育壮大提升行动,我市结合实际,起草了《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聚焦“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贯彻长春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大力营造重商、亲商、安商、惠商、富商发展环境,不断壮大市场主体规模,提升市场主体质量和竞争力,为“六城联动”推进提供更加强大的支撑力和内生动力。

  (二)总体目标

  力争我市市场主体总量和企业总量以年均16%的速度增长,2022年底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0万户,三年后突破200万户;力争每年实现“个转企”2400户,到2024年底实现“个转企”突破1.3万户。

  (三)任务和分工

  制定了以省“十大培育提升行动”为基准的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落实政策。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专项培育提升行动、“四上企业”专项培育提升行动、科技型企业专项培育提升行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培育提升行动、汽车企业专项培育提升行动、新材料企业培育提升行动、医药产业企业培育提升行动、文旅康养产业市场主体培育提升行动、商贸流通业市场主体培育提升行动、金融业企业培育提升行动。同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四)保障措施

  提出了五项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强化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培育市场主体工作的统筹安排,将市场主体发展目标量化至辖区内各乡镇街道。三是强化保障工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与分工落实。四是强化监测评估。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健全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运用“赛马”机制,将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评范围。五是强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定期总结典型经验,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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