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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政策解读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监督评价] 时间:2022-03-07 11: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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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侵害了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规定,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七条、二十二款,主要从行业从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开展租金监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租金水平等方面提出了监管意见,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一)加强行业从业管理。一是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并在开业前向市房管部门报送开业报告,由房管部门向社会公示。二是凡在本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长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公示人员信息。

  (二)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一是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经营的房源纳入长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二是互联网房源发布平台应当在房源信息发布前核验信息发布者身份信息及房源真实信息。三是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使用省住建厅和省市场监管厅联合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四是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采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三)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一是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并向市房管部门备案。二是承租人应当将租金存入企业公示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三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不超过3个月的,一次性释放全部资金。四是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市房管部门实时推送监管账户资金信息。

  (四)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五)合理调控租金水平。市房管部门建立并完善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全市各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六)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社区充分发挥基层网格管理人员作用,督促租赁当事人通过长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协助排查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情况。

  本意见适用于长春市中心城区、开发区。各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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