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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四五”期间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监督评价] 时间:2021-05-10 09: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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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制定出台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四五”期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工作重点。“十四五”期间,全市以三环以内集中连片棚户区为重点,计划改造棚户区约3.8万户。

  二、确定了基本原则。棚户区改造坚持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为辅、依法依规,阳光操作等原则。

  三、严格棚改项目审批。一是明确了城市棚户区的范围和相关界定标准;二是规范了审批程序;三是明确了“六个严禁”不得列入棚改计划的情形。

  四、创新了改造模式。根据棚改地块的经济测算结果,提出了三种改造方式。一是对能实现自求平衡的地块,采取成片改造方式;二是对不能自求平衡的地块,采取原址翻建模式改造,由房屋实际占有人自行出资改造,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和政策支持;三是对不能成片改造,且拆除后属于公共事业用地的,由用地主体出资改造。

  五、充分尊重居民意愿。从《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棚改工作采取两轮征询居民意愿的方式,将改造的主导权交给居民自行选择。一是在列入改造计划前须征得90%以上的居民同意;二是项目启动征收前采取预签协议方式,预签约比例达到90%以上,下发征收决定。居民改造同意率或预签约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棚改地块暂缓实施。

  六、对开发单位给予了特殊支持政策。一是对棚户区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给中标单位。二是市财政部门设立棚改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三是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地块整理范围核算土地成本。四是对跨区捆绑实施的棚改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地块之间成本分摊问题。

  七、继续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一是对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各类经营性收费。二是鼓励按照住房和原址翻建住房采用装配式或钢结构等新型建材,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明确棚改地块政策执行界限。对已确定的108块重点棚户区项目继续按照长府发[2005]56号、长府办发[2015]4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棚改地块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四五”期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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