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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
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市财政局

[监督评价] 时间:2017-10-13 15: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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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意见》的政策依据
  2014年至今,财政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等系列政策规定,规范了新的政府投融资方向和路径。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吉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3号),全面部署推进投融资体制各项改革任务。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放宽了社会资本准入门槛。上述文件对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政府投融资体制创新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一)国家政策要求。2014年以来,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又相继出台了88号、152号和50号等系列文件,彻底切断了地方政府传统融资路径,过去由市政府和建口部门下达计划和指令,依靠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以及倒还债务的方式被明令禁止,传统模式面临违规问责的风险。
  (二)我市实际需要。当前我市政府债务指标偏高、新增债券空间十分有限;国家主导的PPP模式限定政府支出责任不得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财政部近期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期限以及预算管理等进行了严格限定。在此情况下,现有政府投融资模式难以支撑重大项目的刚性需求。
  (三)借鉴外地经验。发达地区的实践证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盘活土地资源,特别是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激活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是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效路径,为我们深入探索和实践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
  三、《实施意见》的起草过程
  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长发集团以及平台公司经过多轮研讨,草拟了《实施意见》。按照市领导的要求,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平台公司以及银监会吉林监管局、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70多家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情况,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实施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与完善,提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8月份,《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落实、机制创新、市场参与、发展持续”的政府新型投融资体制。
  (二)放宽市场准入,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明确了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的重点领域,如: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农业和水利、生态环保等领域。
  (三)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提出了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推广PPP模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特许经营等四种投融资模式,以及整合信用资源、向上争取等四种投融资渠道。
  (四)创新土地资源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支撑作用。提出了建立土地资源管理高位统筹机制,推动土地收储政府采购工作,优化土地供应计划,有效配置和锁定优质土地资源,调整土地资源利用和分配体制等举措。
  (五)加快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促进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推动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开展市场化融资,通过盘活有效资产和股权等方式,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六)改善政府投融资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提出了明确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加强政府投融资使用监管,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要求。
  (七)建立高位统筹决策机制,确保科学决策。这部分主要提出了政府投融资决策和管理架构及相应的权责分工。
  五、《实施意见》的改革创新重点
  本次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力图实现创新和突破:一是投融资实施主体创新;二是投融资模式和渠道创新;三是土地资源利用机制创新;四是投融资决策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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