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公布长春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录。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宣传工作。
附件:长春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录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