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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2018〕8号

时间:2018-06-11 11: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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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长春市质量强市战略,不断增强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春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长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积极推行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标准,控制总量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奖分为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质量奖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超过5家,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家,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质量奖的评定工作,由市质量强市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质量奖评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申报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负责。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质量奖评定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评审标准及细则;

  (二)负责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三)负责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

  (四)负责相关组织人员和评审人员培训;

  (五)负责获奖企业或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城区质监分局、行业协(商)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企业或其他组织质量奖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 质量奖评审指标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标准。在此标准要求下,为保证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可根据需要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条 质量奖评审包括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综合陈述答辩,对照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质量奖评审指标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7部分。

  第十二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未能达到评定标准的,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奖励

  第十三条 开展质量奖评定的年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本年度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凡符合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填写《长春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五条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条件、《长春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等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经现场评审、综合陈述答辩后提出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推荐名单,报联席会议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依据审定和公示结果,提出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质量奖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以长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颁发质量奖奖杯、证书,并给予奖励100万元,质量奖提名奖只颁发证书,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企业或其他组织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专款专用。企业或其他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总结出具有本企业或其他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扶。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联席会议将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质量奖称号,并公开通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二)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四)存在其它严重问题、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质量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取消其五年内申报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承担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未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发生变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我市有关“质量奖”的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