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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村庄规划报批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1〕35号

时间:2021-11-29 10: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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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村庄规划报批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村庄规划报批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加快农业农村强市建设,规范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长春市行政区内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遵守本规定。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可纳入城镇用地范围统一编制详细规划。

  第三条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除村庄规划外,不再另行编制其他村庄空间类规划。

  第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贯彻打造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村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新时期村庄总要求,本着聚焦民生福祉,强化以人为本;贯彻多规合一,坚持规划先行;深入挖掘特色,注重因地制宜;落实重大项目,保证规划实施;坚持急用先行、务实易懂、好用管用原则。

第二章 规划组织

  第五条 村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行政区内村庄分类、分批编制计划进行统筹安排。

  村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具有资质的编研单位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县、乡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吉林省和长春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落实上位规划,调查了解和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衔接相关专项规划并将专项规划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村庄规划。

  第七条 村庄规划以一个或几个相邻行政村为单元组织编制,规划范围包括行政村村域全部国土空间。

  规划目标年应与上位规划保持一致;近期规划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3—5年。

  第八条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编制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庄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

  第九条 村庄规划中下列内容应作为强制性内容,在规划成果中应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提出相应的管制规则:

  (一)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约束性指标;

  (二)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以及村庄规划划定的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影响与安全防护范围线等控制线(区);

  (三)村庄规划中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强度等地块规划条件;

  (四)其他国家和省市明确要求作为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第十条 由村委会组织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提出建设需求,与规划编制单位协商确定规划内容。村民委员会要将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第四章 规划审批公开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报批包含以下流程:

  (一)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委员会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依法在村内公示村庄规划,公示时间30日。

  (三)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的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报送审批的材料包括:村庄规划文本和图纸、数据库(电子版)、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部门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决议及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三条 规划依法批准后,由村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批后公布。自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依法公开规划成果。

  第十四条 在规划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逐级报送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纳入长春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规划成果提交至省自然资源厅。

第五章 规划修改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村庄规划:

  1.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涉及修改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由村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修改后的村庄规划依照原审批程序依法报批,并重新公布,汇交备案。

  村庄规划修改涉及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村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原审批机关正式批复同意规划修改后,由村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规划修改,修改后的村庄规划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第十二条规定提交资料进行报批。

  第十九条 村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符合上位规划、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的前提下,可对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外的村庄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村民委员会同意调整优化村庄规划的,村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优化调整方案,并依法在村内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优化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调整说明材料一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依法公布汇交。

第六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条 由村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规划实施和定期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村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尊重村民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同时本着节约用地、改善环境等原则引导村民合理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或上级部门发布相关政策或法律文件对编制和审批村庄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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