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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长春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府办函〔2021〕4号

时间:2021-01-15 1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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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全市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和《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
  1.3 适用范围
  (1)一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国务院依法实行价格紧急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2)二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显著波动,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3)三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波动,或者这些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增加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1.4 工作原则
  (1)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做好突发价格异常波动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未雨绸缪,常备不懈,一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及时启动预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对工作,市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
  (3)依法规范,综合监管。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做到疏导与查堵相结合、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戒相结合。开展价格应急监测应做到依法、灵敏、准确、高效,及时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4)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1.5 工作制度
  (1)指挥协调制度。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由各级政府指挥,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执行,并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平抑价格异常波动的合力。
  (2)应急监测制度。建立价格应急监测制度,实行定点、定时、定人监测,加强市场巡视,确保重要价格信息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
  (3)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充分发挥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和价格政策咨询电话的作用,及时发现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快速处置价格咨询信息,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信息报送制度。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健全信息报送网络,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文件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为上级机关决策提供依据,为相关部门行使职能提供参考,为下级机关开展工作提供指导。
  (5)政策支持制度。根据各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建议适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建议相关部门制定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6)新闻宣传制度。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制度,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相关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发布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调控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
  组  长:由市政府分管发展和改革(价格)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场供应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发展和改革(价格)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 。
  成  员: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畜牧局、国家统计局长春调查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省认定的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2)指导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及相关信息,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提出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建议意见,上报省发改委或市人民政府。
  (5)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财政资金、储备物资;
  (6)根据市场价格形势,决定终止和解除应急预案措施。
  (7)决定对实施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
  2.2 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 应急工作办公室。
  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价格监测组、价格政策组2个工作组。
  2.2.2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及时掌握、分析、报送市场价格动态,向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2)按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召集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工作。
  (3)协调、管理和督促落实各项财政资金和储备物资。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预案的各项经费开支。
  (5)提出对实施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
  (7)督促检查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监测、监控、处置。
  (8)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9)督促检查相关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10)完成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2.2.3 价格监测组与职责。
  价格监测组设在市发改委。价格监测组下设监测预警工作小组、分析预测工作小组、技术保障工作小组。价格监测组的职责是:
  (1)负责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2)组织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分析价格异常波动形势和变动趋势,编写、报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简报,提出平抑价格异常波动措施和建议。
  (3)督导地方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监测预警工作小组:负责起草相关文件,按照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开展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接收、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编写、报送价格异常波动简报;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分析预测工作小组:分析价格异常波动形势,预测变动趋势,编写价格信息发布方案。
  技术保障工作小组:负责计算机网络通讯、网络安全、数据处理等技术支持工作,保障应急价格监测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2.2.4 价格政策组与职责。
  价格政策组设在市发改委,价格调控监督处和收费管理处派专人配合工作。价格政策组的职责是:
  (1)负责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2)组织起草有关文件。
  (3)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形,研究加强价格管理的政策,分析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时机。
  (4)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形,研究加强价格管理的政策,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随时上报重大价格管理政策调整及价格变化情况。
  2.3 地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政府参照长春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的设置,设定相应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4 相关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调度全市保供稳价工作,根据市场供应、价格变动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做好市场保供稳价监测分析工作,对市场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第一时间预警,及时反应,妥善处置。同时,做好自来水和燃气生产、气源供应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燃气市场供求与价格走势,提出市场价格调控的建议。(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粮储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长春调查队、市建委、市水务集团、长春燃气股份公司、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市工信局:负责分析我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指导和协调全市工业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加快发展。(配合部门: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政策,配合做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补贴发放工作,为价格预警监测调控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粮储局、市发改委)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蔬菜生产、产地水产品工作,研究出台有利于扶持蔬菜基地建设的政策,通报有关蔬菜基地建设、水产品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提出稳定蔬菜生产、水产品增养殖的工作措施和建议。(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商业流通企业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及价格监测工作,指导商业企业对涉及重要民生商品供应保障,及时调度重要民生商品的供应、库存情况、监测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运行情况,做好重要民生商品投放市场工作。(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畜牧局、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市粮储局: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业指导,制定和落实地方粮油应急预案,贯彻落实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政策,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粮食市场供求与价格动态。跟踪掌握全市粮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储备情况,确保粮食、食用油等储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按照市政府的指令负责猪肉、蔬菜收储,收储企业选取、轮换和日常管理,并做好投放衔接工作。(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市畜牧局: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特别是生猪出栏、存栏等供应及价格变动情况,研判畜牧产品供应及价格走势,针对价格波动涨幅过快的生猪价格问题,提出稳定生猪生产的措施和建议。(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市供销社:负责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化肥)、果品市场供应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和果品市场供求与价格走势,提出市场价格调控的建议。(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国家统计局长春调查队、市发改委等部门做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积极提供有关数据资料,配合建立和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长春调查队、市发改委)
  国家统计局长春调查队:负责编制长春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通报八大类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商品零售价格指数、长春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工业品出厂和购进价格指数,研判价格走势,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粮储局、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群众关注的重点民生领域价格违法问题,持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价格突发事件,加大价格违法执法力度。(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粮储局)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因价格波动引发的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交通局:负责粮油蔬菜等重要商品运输、协调调运工作,解决运输、配送等环节出现的问题,确保运输渠道和物流配送的畅通。(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粮储局、市发改委)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生产、运输、供应、销售以及新闻宣传等工作,保证市场稳定。
  2.5 整合社会资源 
  争取社会各界力量对价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加强价格社会监督,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3 预警机制及应急准备
  3.1 预警信息的来源
  由各地价格监测机构、价格投诉信息、价格系统纵向网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及相关部门价格信息网络提供,并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相关组分别负责处理。
  3.2 预警信息的分类
  (1)一级预警信息:出现一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的市场价格监测数据或价格投诉数量增幅情况。
  (2)二级预警信息:出现二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的市场价格监测数据或价格投诉数量增幅情况。
  (3)三级预警信息:出现三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的市场价格监测数据或价格投诉数量增幅情况。
  3.3 异常波动情况识别
  因国内外的各种异常因素引发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实施预警,迅速报告。
  (1)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2)成品粮(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豆油),肉蛋(猪肉、牛肉、鸡蛋)、干豆腐等主要食品、副食品和蔬菜(应季蔬菜的主要品种),农业生产资料(尿素、复合肥)等半月内涨幅分别超过20%、40%和15%。
  (3)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
  (4)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增加。
  (5)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较大异常波动现象。
  3.4 监测预警报告
  3.4.1 报告内容。
  (1)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
  (2)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3)相关措施建议。
  (4)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
  3.4.2 预警报告的实施。
  在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上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价格应急领导小组应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市、县价格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的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工作。具体工作由办公室下设的各组承担。
  各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常波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常波动时,特别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等事件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本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上报至本级人民政府,并及时采取相应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对市场价格、货源等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将监测、分析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并将应急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本系统进行通报或反馈。
  出现跨市、县大范围价格异常波动时,警情所在地实行市场价格动态一天一报制度,专职人员及时对当地市场进行监测,随时接听预警专线电话。领导小组将每天当地市场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原因、趋势以及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和建议等情况于每日下午2时前上报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
  3.5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和价格系统纵向网络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互联系的价格信息网络,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充分发挥价格系统和部门联系的网络作用。
  3.6 预警级别及发布
  3.6.1 预警级别的确定。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信息和市场监测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前述价格异常波动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3.6.2 预警的发布程序。
  (1)可能发生剧烈价格异常波动(一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2)可能发生显著价格异常波动(二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
  (3)可能发生较显著价格异常波动(三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由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由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报省人民政府或由事发地的市、县应急领导机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三级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三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应急响应。
  (1)启动应急指挥协调机制。由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相关单位,各组具体组织人员各就各位,迅速开展工作,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动,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形成合力。
  (2)启动三级应急监测机制。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天一次定点监测,监控市场价格,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如遇紧急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发出预警。
  (3)启动三级应急值班机制。安排值班人员10小时值守,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提出对策建议并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启动三级应急信息报送机制。价格异常波动市、县每7天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一次价格应急工作信息;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将重要文件传送给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5)启动应急新闻宣传机制。长春市及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公告价格政策,发布价格检查信息,通过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树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单位,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4.2 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二级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二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应急响应。
  (1)继续采取启动三级应急预案时所采取的有关措施。
  (2)启动二级应急监测机制。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一次定点监测,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如遇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发出预警。
  (3)启动二级应急值班机制。安排值班人员16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节假日专人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提出对策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启动二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重点城市日报告制度,要求价格异常波动市、县每天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一次价格应急工作信息;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将重要文件传送给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职能小组要编辑简报专刊,每天一期向领导小组报告价格应急工作情况,领导小组视情况向国务院和省政府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5)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形,建议省人民政府出台价格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4.3 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一级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一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应急预案。
  (1)继续采取启动二级应急预案时所采取的有关措施。
  (2)启动一级应急监测制度,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一次定点监测,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如遇紧急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发出预警。
  (3)启动一级应急值班制度。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节假日全天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政策咨询,提出对策建议并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启动一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应急信息随时报告制度,要求价格异常波动市、县随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价格应急工作信息;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将重要文件传送给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职能工作组要编辑简报专刊,随时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价格应急工作情况,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5)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形提出建议,在全市范围内或者部分区或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
  4.4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的应急响应即行终止:
  (1)国务院解除价格紧急措施时,终止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2)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时,终止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3)在全市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引发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较明显异常波动消失,或原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减少时,终止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5 应急结束
  应急区域内的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按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有关紧急措施和价格干预措施。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5.1 善后处置
  价格异常波动结束后,长春市及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价格部门应及时总结应对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研究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
  5.1.1 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应对出现警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5.1.2 已动用的物资储备由相关部门负责在半年内按原规模及时补足。
  5.1.3 各项应急经费及价差补贴支出由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兑付、结算。
  5.1.4 实施预案的各项经费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
  5.2 奖惩
  5.2.1 参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所有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坚守岗位,踏实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不得将警情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
  5.2.2 对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5.2.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应急措施的。
  (2)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警情的。
  (3)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4)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纵向信息保障:健全价格监测网络和价格系统纵向网络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建立二网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网络维护,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文件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同时要建立与外部门和联系单位之间的信息传递网络,确保应急工作信息的及时、准确、有效传递。
  6.1.2 横向信息保障:督促和帮助市、县建立健全内部网络(包括电子邮件系统)、简报发放网络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和专门信息传递渠道,确保应急领导小组内部成员单位之间应急工作信息的及时、准确、有效传递。
  6.2 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保障必要的支出,加强价格监测、信息传递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如遇突发事件,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策予以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7.1.2 本预案所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于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突然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形成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全省性或区域性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度上涨或过度下跌的现象。
  7.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并负责解释。
  7.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