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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
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函〔2020〕43号

时间:2020-10-15 09: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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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20〕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核确认程序,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不断强化乡镇(街道)管理服务功能,全面提升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
  1.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放、管、服”结合,对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审批事项,要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做到权责统一,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2.便民利民原则。紧紧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基本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3.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运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导,规范有序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做到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扩大乡镇(街道)管理服务权限,规范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督运行程序,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增强社会救助精准度,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服务,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实施范围
  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新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所有乡镇(街道)。
  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确定1个乡镇和1个街道作为试点,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三、实施方式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直接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本方案中社会救助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低收入家庭认定。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10月15日前)
  1.完善审核审批机制。乡镇(街道)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优化简化联审联批,乡镇(街道)可将联审联批程序与审核(评议)程序合并操作,取消审核阶段公示,审批结果由乡镇(街道)直接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指导乡镇(街道)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相关程序。
  2.精心组织业务培训。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要召开专题部署会,组织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业务骨干和村(社区)两委成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基层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政策要求、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等。
  (二)实施阶段(10月16日至11月30日)
  1.及时有序报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事宜,包括下放事项、下放方式等内容,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授权后,最迟于10月31日前将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乡镇(街道)。
  2.规范有效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做好政策执行、业务开展、信息系统录入维护的指导、调度和督促工作,帮助乡镇(街道)规范有效履行社会救助审批职能,确保审批权交接工作无缝衔接。原则上,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业务自11月起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要及时梳理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社会救助对象的意见建议,对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运行效果进行全方位验收,形成报告于12月25日前报市民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审批下放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步骤和职责分工,全力加以推进。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满足社会救助工作需要,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审批权下放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审批权下放工作的监督指导,全力支持乡镇(街道)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社会救助标准和政策程序,依法行使审核审批权力。村(社区)要切实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积极主动配合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要在10月15日前完成信息系统的调整调试,试点期间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机制运行的监管力度,确保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积极稳妥推进。要结合农村低保经办中“吃拿卡要”问题专项整治、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等工作,对搞关系保、人情保、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等干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秩序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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