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一网搜 登录| 注册
政务服务 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网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Русский 站群导航
关闭

行政区划

开发区

部门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市府办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促进长春市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9〕34号

时间:2019-09-02 14:05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长春市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长春市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精神,优化长春市医药产业发展环境,大力扶持长春市医药企业和来长投资主体,在现有普惠政策基础上,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在长春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生物药、化学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外包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二、设立医药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与社会基金公司合作设立医药产业发展基金,基金规模100亿元,对医药产品研发、成果转化、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和创新体系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退出时,其收益的50%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50%用于奖励实现预期目标的基金投资企业。建立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财政出资为主形成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支持国有融资担保机构面向生产创新药物和创新医疗器械企业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三、支持重点企业创新药物以及前沿产品的开发生产。对首次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并在我市生产的,且单一品种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连续3年给予单一品种年度新增贡献100%的奖励。
  四、支持高端医疗器械开发。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新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长春市域内批量生产的企业,给予前期研发投入的10%,最高50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开展临床实验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临床研究。对企业委托我市指定临床机构开展临床实验和药品质量再评价的,其费用由企业、政府、医疗机构各自承担三分之一。企业开展临床实验和一致性评价等所需贷款由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零保费担保。
  六、鼓励企业开拓市场。积极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和创新医疗器械进入国家各类医保支付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并采取医保议价谈判、按单病种打包付费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给予每个品种或剂型新增贡献30%的奖励。
  七、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对新列入国家重大专项计划并在长春市域内实施的医药项目,分3年给予国家支持额度的20%,最高2亿元奖励。鼓励我市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与域内中小企业深度合作,做大做强;对重大升级改造和兼并重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八、支持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建设。对首次获得药品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格认证的单位,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项目,分3年给予实际费用支出的20%,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投资建设药物中试基地或共享(CMO)车间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域外公共服务平台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我市机构申报公共服务平台资质,市政府将对新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免费或低租金办公场所,政府基金平台通过参股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医药高等院校参与临床试验,扩充临床试验资源。对我市单位在指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其费用由企业、政府、医疗机构各自承担三分之一。
  九、加大招商力度。对世界500强医药企业和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年度市以下地方级纳税规模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给予2000万元奖励,并连续五年给予新增贡献60%,最高10亿元奖励。对其中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中心的,分3年给予设备投资的20%,最高2亿元奖励。对医药企业营销总部进驻我市并实现税收汇缴的,年度市以下地方级纳税规模达500万元以上,给予新增贡献30%的奖励。对投资额超过10亿元或可填补产业链空白的重大医药产业项目,以及对招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十、本措施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