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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7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明电〔2017〕14号

时间:2017-04-24 18: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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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2017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推广随机抽查监管方式,是否制定并落实“双随机”抽查计划。

  (二)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受委托的执法组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落实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是否按照要求建立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是否符合编制要求。

  (四)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严格执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五)检查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处罚决定及处罚执行等程序。

  (六)检查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立卷归档是否及时。

  (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备、公布,是否得到了贯彻落实。

  (八)检查罚缴分离是否得到落实,当场收缴的罚款是否按要求及时缴库。

  (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二、时间安排

  4—5月,各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组织自查,完善相关工作。

  6—7月,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并抽查上一年度执法检查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

  8月,梳理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检查的实施主体、对象和方法

  由市政府法制办组成执法检查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采取定向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检单位,主要检查市、县(区)两级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对其他部门实施随机抽查。

  主要采取听、查、访、评的方式。听取受检单位执法情况汇报,查看执法案卷,走访部分相对人或者组织部分相对人对执法情况进行测评,讲评受检单位行政执法情况。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具体执法任务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执法工作的研究,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一系统内部上级行政机关要注重发挥规范引领、以上率下作用,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综合督导检查。

  (二)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改进执法检查方法,突出执法检查重点,全面掌握定向检查的部门各级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各受检单位要按照检查要求,全面提供有关情况,真实反映本单位执法水平,针对检查组指出并核实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四)抓好检查结果的运用。把行政执法检查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评政府和部门的重要依据,对执法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抓好整改。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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