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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有了“身份证”
我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时间:2020-05-22 06: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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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实现来源可溯、信息可查。”21日,记者从全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动员部署暨培训会议上获悉,我市将在全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从此,我市食用农产品将拥有“身份证”,开启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新模式。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明。

  为什么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这些年,农业农村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下了很大功夫,但是面对小农户、大市场、多品种、广区域的农产品生产经营特点,现有管理手段依然不足、监管办法依然不多、治理效能依然不高。”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孔翔表示,通过建立合格证制度,可以真正把生产主体管理、种养过程管控、农兽药残留自检、产品带证上市、问题产品溯源各项环节集成起来,把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起来,把监管效能提升起来,强化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让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食用农产品。

  “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不使用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除了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生产者盖章或签名、联系方式、产地、开具日期等内容外,还有种植养殖生产者的承诺,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合格证由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进货查验工作,相互配合,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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