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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长春市第一批非道路移动机械
有了“身份证”

时间:2020-01-16 08: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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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2019年2月1日起实施的《长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申报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在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污染物排放等数据和资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排查,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逐一走访,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采集登记,并按要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审核、编码、核发号牌。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机械环保序号编辑规则,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序号为“X-7A000000”,“X”为机械所属环保排放标准,“7”为吉林省第一位代码,“A”为长春市第一位代码,后续数字依次编辑。2020年1月12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向驻区一企业厂区作业的一台挖掘机核发悬挂了编号为3-7AF00001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这是长春市核发的第一块非道路移动机械牌照,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了自己的“身份证”,长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正式进入了 “有证”的新时代。截至目前,我市已完成58台套非道路移动机械审核挂牌工作。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加大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的抽测监管工作,严格执行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相关规定,严禁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三环路合围范围内施工作业;严禁使用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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