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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0-10 15: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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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16〕6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精神,在全省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分离移交范围

分离移交范围包括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外省(市)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等社会职能。据初步统计,全省各类国有企业共办有“三供一业”机构171个,其中:驻吉央企107个,省属企业19个,市(州)属企业35个,县(市、区)属企业7个,外省(市)企业(通钢集团)3个。已实行公司制改革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的企业不在移交范围。[JP]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企业所在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也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三、工作要求

(一)合理确定分离移交原则。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各市(州)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标准,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二)择优确定接收单位。为防止出现分离移交后接收方“弃管”的情况,“三供一业”项目应优先移交给有实力、信誉好的国有企业或政府指定的托管机构。

(三)妥善安置从业人员。截至分离移交时仍在册,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录用手续的“三供一业”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移交前,所涉移交人员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移交企业足额补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无法接收的“三供一业”从业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移交企业及其所隶属的企业集团公司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四)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移交企业隶属的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项目改造建设所需土地,根据移交区域供水、供电、供暖设施设备的实际需要由移交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六)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JP]

(七)创新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物业移交涉及房屋维修基金的,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协商,在移交协议中予以明确。

(八)[JP2]理顺党组织关系。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由分离企业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指导所涉及企业做好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企业整体移交的,所涉及企业党组织、接收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调整工作。对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党员,要安排专人负责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防止分离移交中产生“口袋党员”和“失联党员”,务求把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内。[JP]

四、责任分工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资金保障工作,帮助各市(州)政府协调解决分离移交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负责驻吉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州)及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调度和指导工作,并重点推进驻吉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分离移交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技术要求及费用测算工作指导意见》,为各市(州)政府制定具体的维修改造费用测算标准提供参考,同时指导各市(州)政府结合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能配合做好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省电力公司要做好移交企业供电职能接收工作。

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维修改造费用的测算标准,为分离移交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并积极组织开展市(州)、县(市、区)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做好本地区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三供一业”移交工作。要发挥主导作用,完善工作办法,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在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协商移交改造费用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市(州)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裁定,移交企业及接收单位要服从裁定结果。

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按照企业所在地市(州)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经费测算标准,共同协商维修改造费用和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分离移交工作未尽事宜,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协商后,在分离移交协议中约定。

五、经费保障

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承担。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请、预拨和清算,具体办法执行财政部的相关政策规定。

自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1号)相关政策要求执行。省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省财政补助50%,原中央下放的省属企业分离移交费用扣除中央财政核定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后,剩余部分省财政负担50%。市(州)和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同级政府明确解决办法。通钢集团的分离移交费用,按股权比例分担,省国资委所持股权涉及的分离移交费用由省财政承担。

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六、工作安排

(一)移交启动阶段(2016年9月底前)。

1.做好调查统计工作(2016年9月中旬前)。各市(州)政府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国有企业对所办“三供一业”进行全面调查统计,了解“三供一业”现状,核实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数量,企业补贴经费等数据,摸清底数,切实掌握情况。

2.制定分离移交政策,明确经费测算标准(2016年9月底前)。各市(州)政府在调查统计基础上,针对不同企业特点,统筹考虑各级国有企业的现实情况,制定本地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组织实施办法,在参照《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技术要求及费用测算工作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州)分离国有企业“三供一业”设施维修改造费用测算具体标准,对本地区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外省(市)国有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

已完成前期基础性工作的驻吉央企和省属企业可按照原工作计划,加快组织实施各项分离移交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年底前)。

1.确定接收单位,商定移交事项(2016年10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帮助移交企业协调确定接收企业,必要时要建立接收平台,组织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开展工作对接,按照市(州)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标准,完成移交资产、移交人员、维修改造费用及其他移交事项的确认工作。其中,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棚户区改造并纳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项目库的(吉林省通化铜镍公司和吉林冶金建设公司),相关市、县政府要按照“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时限要求,确保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移交企业职工家属区棚改工作。同时,涉及农网改造的供电移交企业要积极与省电力公司协商,争取纳入农网改造计划。

2.签订移交协议(2016年12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按照双方达成的意向签订分离移交协议,除移交资产、人员安置、资金保障等事项外,协议中还要明确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的工作分工,落实维修改造项目前、中、后期管理责任,使职工居民正常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得到充分保障。[JP]

3.全面组织实施(2017年年底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按照分离移交协议,办理完成分离移交项目涉及的各类手续。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督导检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施工安全。各市(州)政府要重点支持偏远地区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工作,积极探索分离移交工作新途径,创新解决问题的办法,按时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年底前)。

从2018年1月起,省政府组织省直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对各市(州)分离移交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分离移交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和遗留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彻底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七、组织领导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是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小组),协调推动全省各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国有企业办公共服务机构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等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JP]

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属地化操作原则,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领导机构办公室,加强对包括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在内的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具体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单位。

移交企业隶属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分离移交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市(州)政府要将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牵头部门(办公室所在部门)相关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16年9月底前报省国资委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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