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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我市水价构成中“引松基金”的通知

时间:2016-08-15 16: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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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nbsp;长府发〔2016〕13号</p>
<p>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p>
<p style="text-indent: 21pt">我市引松工程贷款将于近期偿还完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取消我市水价构成中&ldquo;引松基金&rdquo;科目,将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20元,非居民自来水价格和特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40元,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府发〔2014〕15号)和《关于实施居民家庭生活用水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发改价格联〔2014〕195号)执行。</p>
<p align="right"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1pt">长春市人民政府</p>
<p align="right"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1pt">2016年6月15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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