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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春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发〔2016〕4号

时间:2016-05-30 10: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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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长春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统筹实施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得到改善,用水效率明显提高,生态流量得到基本保障,严重污染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市水生态环境实现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

到2017年,我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2020年,我市饮马河、伊通河、卡岔河、沐石河等水质消灭劣Ⅴ类,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上级考核要求。石头口门水库、新立城水库和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区、双阳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国家和省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到2030年,地表水全部按水功能区达标,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区和双阳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消除。

三、主要任务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一)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1.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将全市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县(市)区、开发区,逐年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按照《长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进行水资源论证和防洪影响评价。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以内。(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等配合)

2.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市水利局、市国土局负责)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组织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局等配合)

未经批准(涉农除外)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应依法逐渐关闭。(市水利局牵头,市公用局、市公安局、水务集团等配合)

完成编制限采区地下水压采方案相关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新一轮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划定相关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等配合)

(二)科学保护水资源

1.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做好重新修订地表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完成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基础信息调查,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库,做好制定《吉林省水功能区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工作,开展重要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2.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项目取水时,优先保证生态用水需求。开展生态用水调查,2018年年底前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3. 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制定全市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综合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伊通河管委会等配合)

(三)提高用水效率

1. 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试行取水许可管理。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以内。(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用局、市建委、市统计局等配合)

2. 抓好工业节水。落实国家制定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淘汰的相关政策。制定相应淘汰计划,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取水户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水利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用局、市建委、市质监局等配合)

3.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力争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到2017年,全面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公用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质监局、水务集团等配合)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等配合)

4.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农业用水管理,逐步探索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继续大力发展旱田高效节水灌溉,严格“以水定地”,坚持高标准建设,新增和改善旱田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市水利局、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5.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非常规水开发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市发改委牵头,市安监局等配合)

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公用局等配合)

6. 促进再生水利用。到2020年,我市建成区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5%,榆树市和德惠市两个县级市、九台区和双阳区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农安县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15%。(市公用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水务集团、城开集团等配合)

对再生水用户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强制园林绿化、道路冲洗、车辆清洗、人工景观湖(池)、热电联产等使用再生水,鼓励其他产业和行业使用再生水。(市公用局牵头,市建委、市园林局、市容环卫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伊通河管委会、水务集团、城开集团等配合)

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利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用局、水务集团、城开集团等配合)

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开展居民住宅小区试点工作,建设双管、双水源设施,推进再生水利用。加快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设施建设,实现生产与用户对接。新建工业区、开发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统一规划和建设。推进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应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市水利局、市房地局、水务集团、城开集团等配合)

(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

1.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工信局等配合)

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配合)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工信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负责)

松花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配合)

2.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在2017年年底前退出。(市国土局、市水利局牵头,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3.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流域水质目标要求,细化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到2020年,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配合)

4.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5.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推动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五)全力保护水生态系统

1.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国家级湿地类型的保护区、重点湿地区及国家湿地公园中被私自开垦的湿地,要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实现退耕还湿;在一般湿地中开垦和侵占的湿地,要全部限期退耕还湿。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加大农安波罗湖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2017年年底前,做好制定实施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相关工作。(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配合)

2. 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加大人工湿地建设力度,通过湿地净化减轻污染负荷,改善河流水质。落实《吉林省湿地保护规划》(2011—2020年),组织编制《长春市湿地保护“十三五”规划》,新建双阳湖国家湿地公园,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在伊通河、饮马河等河流两侧建设河坝绿植带。2018年年底前,全市在水源保护区上游、污水处理厂下游、重污染河流流经区域等重点区域建设人工湿地。到2020年,全市天然湿地的保护率达到66%以上。(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园林局、市水利、市农委、伊通河管委会等配合)

3.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已纳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石头口门水库、新立城水库、波罗湖等湖(库),2016年年底前要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2017年年底前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配合)

(六)保障饮用水安全

1.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依法合理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2016年年底前,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要全面完成保护区划定;2017年年底前,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全面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加快实现县级或区域水质检测和监测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等配合)

我市建成区在2020年年底前,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和九台区、双阳区在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用局、市卫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水务集团等配合)

2. 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完善饮用水安全评价体系,加强石头口门水库、新立城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供水全过程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供水单位对供水厂出水进行检测,卫生部门对用户水龙头水质进行检测。我市建成区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区和双阳区自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本辖区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环保局、市卫计委、水务集团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用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3. 防治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容环卫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配合)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国土局、市水利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七)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1. 落实《吉林省主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统筹开展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磷、总氮排放控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水务集团等配合)

2. 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根据流域水生态系统的差异和每条河流的实际情况,进行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细化控制单元,以控制断面水质改善和水生态系统健康稳定为目标,制定实施计划,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实现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委等配合)

3. 落实《吉林省清洁水行动计划》。以伊通河、饮马河等污染严重水体为重点,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公用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林业局、水务集团等配合)

(八)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完成我市建成区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年底前,我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市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容环卫局、伊通河管委会等配合)

(九)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 取缔“十小”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等配合)

2. 专项整治十大行业。开展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排查,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6年,制定专项整治十大行业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等配合)

3.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工业集聚区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完成县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排查;2017年年底前,所有的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或建议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容环卫局等配合)

(十)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17年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落实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我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我市建成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区和双阳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公用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水务集团等配合)

2. 安全处置污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年底前,一律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年底前,我市建成区和九台区、双阳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建委牵头,市公用局、市农委、市环保局、水务集团、城开集团等配合)

(十一)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探索构建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的长效机制。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8年年底前,项目示范地区低毒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的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5%以上。扩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面,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入户率要达到9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2.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按照吉林省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和自然资源特点,根据不同区域的水环境和农业生产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调整作物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表水、地下水过度开采的地区要合理种植农作物,改种耐旱作物。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缩减干旱地区的玉米种植面积,改种耐旱的杂粮杂豆及马铃薯等作物。在过度开采地下水资源的井灌稻区,适度减少水稻种植面积,改种大豆及经济作物等旱田作物。(市农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配合)

3.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年底前,全市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落实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5〕1号)要求,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环保局牵头,市畜牧局等配合)

4. 推进水产生态养殖。落实省政府《吉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提高良种覆盖面;推动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的常态化,严格对养殖过程中投入品的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养殖场用药监管,加大水产品药残抽检、查处力度。(市水利局负责)

5. 严控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6.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200个。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人工湿地以及各种措施相结合的污水处理方式等处理农村生活污水,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推进农村排水沟渠建设,加大乡镇农村雨污水明沟、管渠建设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畜牧局等配合)

开展河道清淤,按照河道分级管理的原则,编制并落实河道清淤疏浚实施方案。(市水利局牵头,伊通河管委会等配合)

(十二)强化水环境管理

1.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质现状和达标状况。按照水体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实施精准治理、精细管理。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16年制定达标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断面(点位)、河段、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配合)

2.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建委、市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畜牧局、水务集团等配合)

3.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加强管理。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体系,2017年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明确排污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确定排污许可证台账管理体系,开展证后监管,对排污单位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负责)

4.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2016年年底前,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开展自行监测,逐月公开相关环境信息,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等配合)

(十三)全力防控环境风险

1.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2016年年底前重点风险源单位全部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制定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配合)

2.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组织编制长春市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和行业特点,完成本单位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实施本辖区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应急办、市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水务集团等配合)

(十四)严格环境监管执法

1. 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环保部门要每季度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用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3. 落实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全面落实环保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同时充分发挥公益组织、行业协会、律师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工信局等配合)

(十五)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1.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分级建立市级、县区级、乡镇级的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2016年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畜牧局等配合)

2.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形成“十三五”水环境监测网,提升自动监测能力。到2017年年底,按要求构建水质自动站监测网络。到2020年,建立规范的地下水监测网络,实现对全市地下水的实时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水量等基本情况。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卫计委、市公用局、市发改委、水务集团等配合)

3.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2016年,9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统一启动移动执法系统软、硬件建设,并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市环保局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考核机制

1.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2016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逐年制定实施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部门,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月调度、季督查”的工作机制,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2. 落实部门责任。牵头部门是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主体, 2016年3月底前,制定各项任务的工作实施方案,自2017年起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目标及任务措施,报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做好组织协调,定期调度检查任务进度,每月向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工作配合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实施行业管理,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3.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市政府工作绩效管理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层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人社局等配合)

4. 严格考核问责。建立长春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长春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对情节严重的有关单位、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未完成年度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完善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严格考核问责。(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督查室、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二)强化政策支持

1. 加快水价改革。2016年,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区和双阳区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推进农业用水综合水价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全面实行终端计量供水,实行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农委、水务集团等配合)

2. 完善收费政策。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要求,调整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价格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促进污水处理企业产业化运营和发展。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市水利局、水务集团、城开集团等配合)

3.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长春海关等配合)

4. 建立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财建〔2015〕501号),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进行技术改造或革新,使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5.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6. 实施跨界水体补偿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开展横向资金补助、纵向资金奖罚的跨界水体水质补偿工作,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三)强化科技支撑

1. 研发先进适用技术。围绕水污染防治相关领域,鼓励、支持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等前瞻和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水务集团等配合)

2. 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利用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积极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公用局、市房地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园林局、伊通河管委会、水务集团、城开集团等配合)

(四)促进多元融资

加大政府投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五)加强宣传监督

1.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逐步建立完善市级、县(市)区、开发区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机制。每年进行县(市)区、开发区水环境质量排名。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管控,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等配合)

2. 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3. 构建全民参与格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微信等大众传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形成保护水环境的道德文化、价值观念,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和人水和谐理念。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到2020年,在全市绿色学校全面普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按要求建设长春市青少年水资源保护教育展览基地。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鼓励公众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营造爱护水环境的良好风气,为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共同努力。(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公用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水务集团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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