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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6〕6号

时间:2016-05-30 10: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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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日


长春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88号),通过整合现有资金来源、增加财政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任务分工

  (一)负责完成本市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审核本市公交企业申请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的数据资料;负责申请、拨付、监管补助资金,组织落实国家和地方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牵头部门: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审计局)

  (二)负责审核申请补贴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是否属已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产品。(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三)负责对本市公交企业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统计工作和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进行审计,并出具第三方审计报告;对本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发放进行审计。(牵头部门:市审计局)

  二、政策措施

  (一)购置补贴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对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补助政策;对采购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按照国家购车补助政策,省、市两级政府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补贴,配套资金中省、市财政各占50%。

  (二)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由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构成。

  1. 费改税补助。国家以2013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2015—2019年不做调整。

  2. 涨价补助。国家以2013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逐年递减涨价补助,其中2015年减少15%、2016年减少30%、2017年减少40%、2018年减少50%、2019年减少60%,2020年以后根据城市公交车用能结构情况另行确定。

  为鼓励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我市在分配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资金时,优先按车型确定新能源公交车补助额度(2015—2016年度补助标准暂定为:车长≥10米,8万元/辆/年;8米≤车长<10米,6万元/辆/年;6米≤车长<8米,4万元/辆/年;车长<6米,2万元/辆/年,以后年度另行确定),剩余资金再按原有资金分配方法分配,即以我市公交车用油总量为基数,加权平均分配资金。对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公交车将用气量按一定比例系数转换成用油总量参与补助资金分配。

  (三)绩效考核政策。我市各公交企业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15%、20%、25%、30%和35%。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公交企业,全额拨付涨价补助,对未完成目标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涨价补助。

  (四)运营补助政策。2015—2019年,我市对达到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公交企业,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公交车,按照实际推广数量给予运营补助。具体补助政策参照交运发〔2015〕164号执行。

  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补助,运营补助统筹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补助。

  (五)新能源公交车充电桩建设奖补政策。按照吉政办明电〔2015〕88号精神,2015—2019年,我省对已建成并符合条件直流充电桩,按充电桩额定功率300元/千瓦给予补贴,单个桩补贴不超过2万元。

  三、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运营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1. 每年1月20日前,城市公交企业通过全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申报系统填报上一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所有公交车(含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新能源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填写《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附件1)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附件2),按程序上报。

  2. 每年2月10日前,市交通局完成对本市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统计工作,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填写《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审计厅。

  城市公交企业作为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运营补贴资金申报主体,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与基础台账,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依法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政策协调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确保公交行业稳定,推进政策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推进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及时将补助程序、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和单车补助金额等政策内容,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考核督导,严肃惩戒问责。市政府将对各公交企业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以及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工作进行考核,未按规定完成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1.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doc
2.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doc
3.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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