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一网搜 登录| 注册
政务服务 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网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Русский 站群导航
关闭

行政区划

开发区

部门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市政府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16〕26 号

时间:2017-01-25 13:20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生活在农村、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一)强化家庭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代为监护照料,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和子女就读学校。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重视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其监护能力,同时督促家庭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责任。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并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要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做好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工作,详细掌握每个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留守儿童之家,及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确保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三)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同联动,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要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对符合条件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拐卖农村留守儿童和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乞讨以及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寄宿制学校等服务设施建设。

  (四)注重发挥群团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团员青年、大学生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组织要深入开展“代理妈妈”活动,依托“儿童之家”,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引导支持社会参与。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各级政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有条件的个人帮助援建“儿童之家”等关爱服务设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

  二、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

  (一)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和人员,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相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评估帮扶体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委托监护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于农村留守儿童遭遇重特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四)强化监护干预措施。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不断提升保护能力。加强全市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场所设施建设,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扩大公办幼儿园规模,支持民办幼儿园建设发展,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一定的工作业务经费,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调配、调剂安排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居)委会要确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络员。各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六)加强源头治理与保护。要坚持从源头上强化措施,切实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支持和帮助农民工同子女一起进城定居,在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要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结合推进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战略,大力发展地方经济,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建设,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数量。积极研究制定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金融、财政等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返乡农民工项目、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开展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强化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

  三、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建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里模式,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严格落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二)建立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良好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0日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