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批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确定的长春市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7大类22项),现予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护和传承,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传承和弘扬。
附件:长春市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8日
2015年长府发20号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