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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5〕35号

时间:2015-12-27 10: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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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号)有关精神,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为顺利推进改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以及市委十二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积极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整合行政资源,降低社会成本,推动简政放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改革内容及目标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通过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做到“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照一码、一网共享”,简化准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提升行政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二)基本原则

——便捷高效。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实行“一窗受理 ”,做到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

——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五证合一”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五证合一”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和登记表格,做到“一套材料、一表申请”。

——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作用,整合优化现有信息化资源,建设统一的数据交换中心,做到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工商、质监、税务、社保、公安各部门间实时推送,实现“互联互通、档案互认、一网共享”。

——平稳过渡。按照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要求,积极稳妥实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号、刻制公章准许证明编号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过渡。企业存续期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终身不变;企业注销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统筹推进。大力推行网上审核、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建设、全省“证照库”和“一证通”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改革适用范围及登记流程

(一)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

(二)登记流程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后发放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做到源头统一赋码,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对企业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一码”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实施步骤及任务分工

(一)前期准备阶段(9月21日—9月30日)

1. 实现各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在优化各部门现有信息资源基础上,配合省级数据交换中心,实时传递登记信息,做好互联互通的对接工作。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和数据交换中心的对接工作,确保登记信息顺利导入和传递。(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政务公开办配合)

2. 做好原有各类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准备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升级质监、税务业务管理系统,确保5个部门的原有登记号顺利过渡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与之形成唯一映射关系。(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局、市公安局分别负责)

3. 开展“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业务培训。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掌握信息的采集、推送、提取、传递流程,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局、市公安局分别负责)

(二)启动实施阶段(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1. 全面实施“一照一码”。自2015年10月1日起,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按照 “五证合一”流程办理,发放“一照一码”。企业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也应按照“五证合一”流程办理,领取“一照一码”。(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政务公开办配合)

2. 妥善做好新旧证照衔接。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作为“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继续有效。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换领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换领执照不收取费用,原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自换领之日起停止使用。为适应“五证合一”改革要求,此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登记,方便企业就近办理“一照一码”。(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政务公开办配合)

3. 停止相关证件年度检验。对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及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年报的企业,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通过数据交换中心推送至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等部门。(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政务公开办配合)

4. 建立部门信息反馈机制。质监部门应会同工商部门,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核查和纠错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税务、社保、公安部门应会同工商部门,建立相关信息回传补正机制,定期反馈相关信息,共同完善后续工作。(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政务公开办分别负责)

5. 实现成果广泛认可和运用。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对全市“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相关措施,建立健全“五证合一”工作长效机制。(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政务公开办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对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和督查力度,全力以赴推进工作落实。要加强对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跟踪了解,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协同推进。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原有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过渡期相衔接,确保各类新旧证照和代码平稳过渡。要强化法制保障,认真梳理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努力使 “五证合一 ”涉及的各个环节衔接顺畅,保证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改革保障。各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为顺利实施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在建设数据交换中心、升级改造原有业务系统、换放 “一照一码 ”等方面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为适应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确保改革前后各级登记窗口工作顺利开展,平稳过渡。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改革政策,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