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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长府发〔2015〕13号

时间:2015-09-25 11: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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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吉政发〔2015〕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提请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长府发〔2015〕1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7日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