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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5〕29号

时间:2015-09-25 11: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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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省委的决策部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70%以上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工资基本无拖欠、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2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降低培训补贴政策门槛。实施分级分类多形式培训,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流动培训、送学下乡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要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和内容,健全完善培训机构平等竞争机制、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二)鼓励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企业的农民工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并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实训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改革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方式。要树立服务理念,针对农民工特点,简化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合理确定理论考试难度,注重实际操作能力。鉴定要与培训紧密结合,实行现场鉴定、跟踪鉴定、即时鉴定。对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及时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逐步下放职业资格管理权限,向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移交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四)大力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以县级示范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为龙头,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三级实用型、开放型,集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扶贫开发服务为一体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实施中等职业教育 “百强校 ”建设计划,加快县级职教中心建设。依托乡镇初中及其他资源或原有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好一所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依托小学或独立地建立具有当地特色的行政村村民学校。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打造 “双师型 ”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

  (五)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农民工享受平等就业权利。深化农村就业制度综合改革,把就业政策、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延伸到村,实现全省联网并与国家对接,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输出地可在本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输入地设立服务工作站点,输入地应给予支持。建立农村劳务经纪人培养和鼓励机制,开展 “春风行动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六)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展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各级政府要将家庭服务业纳入社会事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七)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建设,鼓励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返乡农民工创办家庭农场和养殖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兴办涉农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吸纳返乡和就近转移的农民工就业。进一步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八)落实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引导农民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3年内实际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农民工,按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农民工按城镇居民自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持有《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自主创业的农民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给予财政贴息;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贷款扶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九)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认真落实劳动合同法,督导监察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针对季节性强、招用农民工多、人员流动性大的建筑企业和行业的劳动用工特点,积极推广使用《劳动合同简易文本》,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认真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通过探索劳务派遣和外包人力资源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使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要大力搞好法律知识培训,以小微企业为重点,采用多种形式组织企业经营者参加培训。进一步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健全和完善农民工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加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负责)

  (十)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大力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和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出台《吉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在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领域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改革。通过社会组织和创建农民工管理服务公司,与开发建筑企业合作,采取外包人力资源的方式,坚持工程款与工资款分离,在施工现场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站,采用银行卡支付工资、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等多种模式,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积极创建农民工综合服务信息平台,通过与金融系统、移动通讯系统合作,努力为农民工提供综合服务。坚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十一)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实施 “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负责)

  (十二)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实行农民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深入开展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开展定期健康检查,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工作场所和劳动防护用品,督促农民工遵守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民工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符合条件的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和医疗救助。(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总工会负责)

  (十三)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 “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 ”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 “绿色通道 ”,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配备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设施,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省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十四)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地方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接待窗口,畅通 “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加强农村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建设,建立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与当地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简化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积极探索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针对农民工特点,积极寻求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深入农民工集中地区,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五)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进一步完善按居住地申请城市低保政策,切实保障进城居住农民工享有居住地社会救助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主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 “一站式 ”综合服务。(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负责)

  (十六)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输入地政府要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继续坚持以输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同城同等待遇。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财政投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随迁子女入园需求。将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和奖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实事。农民工随迁子女纳入输入地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符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吉林省参加升学考试(高考)工作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2〕74号)条件的,可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七)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精神障碍的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对发现的农民工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管理,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依托各类健康教育机构,积极开展培训、讲座和义诊活动,加强农民工健康素养促进工作。强化农民工妇幼健康服务,与国家重大妇幼项目同步实施。采取属地化管理和市民化服务的模式,提供农民工计划生育免费药具发放服务。将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加强流动人口生育证办理、政策外怀孕、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个案的协查配合。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社会协同作用,开展 “关怀关爱 ”活动。加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保障农民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八)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当地条件、进入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建设成套住房或宿舍型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十九)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贯彻国家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政策,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保年限等为基本标准,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加快推进《居住证管理办法》立法进程,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依法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享有当地市民权益。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做好农民工转移落户过程中的各项政策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帮助其顺利融入城镇。(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法制办、省委农办负责)

  (二十)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的制度和体系。建立健全 “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完善农村经济组织运营、分配和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允许本人及其随迁家属在进城落户后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进行流转,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交还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民工自愿将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长期流转。开展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探索集体土地股权化、集体资产股份化,将农村集体经营组织资金、资产、资源量化成股,分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股权证,实现农民 “持股进城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法制办、省委农办、省法院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逐步提高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农民工代表(委员)的比例,扩大农民工参与议政的范围。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结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对居住在本社区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凡愿意参加本社区换届选举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应予以登记。社区内的农民工群体应推举1名代表作为社区成员代表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保障农民工的民主选举权利。指导各地落实吉林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驻社区农民工群体应推选1人作为居民代表参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保障农民工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省农民工办会同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

  (二十二)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将农民工纳入就业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骨干作用,充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为农民工提供公益性服务。推动各级工会现有职工书屋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开展和推动流动书屋进班组、进农民工生产一线活动,提高农民工科学文化素质。举办导向性和示范性文化活动,普遍开展 “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在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省文化厅、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二十三)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 “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 ”活动。以 “中国梦劳动美 ”为主题,开展 “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劳模进企业宣讲,弘扬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时代主旋律。在城市农民工及随迁家属比较集中的社区、公租房、小工业园区、企业等或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举办讲座,开展市民化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省农民工办会同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二十四)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留守老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施 “共享蓝天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依托中小学和村委会普遍建立留守儿童之家,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体育器材、有志愿者服务,努力营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按照安全、便利的原则,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和入园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儿童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活动。加大对农村文化设施投入,丰富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农村 “妇女之家 ”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建立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形成与乡镇级养老服务专业机构统一的服务网络,为留守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和司法保护力度,开展平安家庭示范县(市、区)、示范社区(村)创建活动,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省民政厅、省妇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五)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评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提高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能力。(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六)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加快推进公共财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省财政厅、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七)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以农民工输入地基层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基层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双向互动、共同负责的流动团员教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创新基层团组织建设,按照灵活设置、便于指导、有利管理的原则,扩大基层团组织覆盖面,加快吸收新生代农民工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团组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团员组织生活。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努力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出台促进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意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遴选优秀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政策咨询、心理辅导等服务。依托各县(市、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积极培育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慈善救助等民生领域社会组织,满足农民工多样化服务需求。制定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开展社会组织业务培训,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和诚信自律建设,提升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服务的能力水平。(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负责)

  (二十九)夯实农民工基础性工作。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工作,加大资金投入,适应分地区、分行业农民工统计信息需求,科学设置统计指标,逐步建立以农民工输入地为主、输入地和输出地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在促进解决农民工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广泛深入地开展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为党委、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省统计局、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三十)努力营造有利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对相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党和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人心,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省委宣传部、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察,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3日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