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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的若干意见

长府办发〔2015〕16号

时间:2015-08-25 10: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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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快振兴,切实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推动和促进全市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产业创新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产业创新发展、实施定向精准调控、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整合工业、科技、民营等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设立10亿元的长春市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股权债权投资、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

二、加快工业项目建设

加大对创新驱动、重大补链、龙头产业、新兴产业、大众创业、特色园区、产业集群、淘汰落后产能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列入《长春市工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重点项目支持力度;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对调整工业结构具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由政府政策性投资平台采取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对当年竣工达产达效且工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重点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三、推动大企业稳增长

集中要素资源,全力保障在稳增长中起关键作用的重点增量企业生产运行。帮助一汽集团开拓市场,消化库存,实现产销平衡;支持一汽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对一汽轿车公司双燃料出租车给予节能减排补贴,对一汽大众公司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给予专项补贴。帮助大成集团尽快恢复生产,推动大成集团与中粮集团等实现战略重组,在玉米竞购、搬迁改造等方面给予必要补助。帮助长客集团解决好土地、拆迁等方面的问题,加快实施高速动车组检修、城轨调试整备和轨道交通装备公司搬迁等重大项目建设。

四、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支持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当年净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在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上给予支持。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入统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奖励;对当年产值达到10亿元和100亿元以上,且年增速达到8%以上、年产值利润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增长较快的县(市)区、开发区,以上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核定数为基数,每净增1户给予5万元奖励。

五、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顺应“互联网+”发展新趋势,对接“中国制造2025”,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首次纳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经营者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实现达标的企业经营者给予20万元奖励。将智能制造作为今后推进两化融合的主攻方向,对首次列入我市“智能制造专项行动计划”的企业经营者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业机器人、3D打印、数控机床等重点智能制造项目和组织开展的数字化车间示范项目,给予股权投资或补贴支持。

六、全力支持大众创业

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加大对省级(含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对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更新、服务设备购置等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经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绩效评估后,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利用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的公共服务项目,按项目实际服务收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注册成立3年内、进入省级以上(含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政策性投资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厂房租金补助。支持担保机构在创业孵化基地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站,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且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七、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将电子商务、工业设计、软件设计、创意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外包、工业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市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经认定,对企业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对企业开展新产品、新装备、新业态的研发和成果转化的重点产业化项目给予股权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对企业取得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发展相关国际认证和国家统一推行认证的,单项认证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单户企业给予年度内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积极创建创新型科技企业,对经认定的创新型科技企业给予补助;对准备上市并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后补助。

八、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我市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低成本获取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和专业人才,被兼并企业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其产品应进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品目录,且被兼并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对符合上述条件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给予补助或减免,对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重大兼并重组事项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资金支持。

九、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对大企业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产品或服务年度新增总额在200万元以上,按其实际增加部分给予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龙头企业从域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配套企业,配套企业建成投产实现正常供货后,视其贡献大小给予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给予配套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依托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境外展会,对参展企业人员往返交通费给予50%补助。在同质同价情况下,鼓励企业采购《长春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对采购地方产品较多的企业,按实际采购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的奖励。

十、加强要素保障服务

实施对重点工业企业用电奖励政策,与省政府政策配套给予工业企业用电奖励。选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用电大户开展直购电试点,选择在省级特色产业园区探索园区直供电交易模式。对水电气热暖等要素保障到位、组织有力、成效突出的单位视情况给予领导班子适当奖励。支持一汽等大企业“四供”剥离,抓好剥离过程中的要素衔接,对剥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剥离后新成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购置必要设备等固定资产,按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分立后当年新增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十一、加大对企业金融支持

对有核心技术、有成熟产品、有市场订单、有增长潜力但缺资金的“四有一缺”企业,通过采取增加“助保金池”资金、扩大无费担保范围等方式,逐户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对产品市场好、订单足,上下游产业带动力强,当年工业产值增长15%以上,贷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贷款,通过政府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达到贷款利率不上浮,按当年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鼓励机构和个人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进行股权投资,对投资时间达到两年以上,按其投资总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为支持企业发展,政府性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可根据需要在一定年限内不参与企业分红、不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

十二、支持发展工业地产

支持具有投资、招商、运营、管理能力的各类投资主体采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的各种开发模式开发工业地产项目,制定并出台关于支持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经认定,对规划占地面积不低于20公顷,首期开发面积不低于5公顷,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开发企业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20%的重点工业地产项目,竣工建筑按核定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不含购置土地费用)给予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投资补助;对利用闲置土地建设的重点工业地产项目,竣工建筑按核定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不含购置土地费用)给予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投资补助。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本级其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相关政策中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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